4月20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我省建筑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情況公開,共有4條建議被部分或完全采納。
據了解,《通知》要求廣東省繼續嚴格執行全省采石場數量1150個的總量控制指標,同時按照全省年產建筑碎石類建筑石料30000萬立方米(實方)的總產能要求,向各地級以上市下達年度產能任務。
同時,廣東各地應建設一批建筑石料生產基地,廣州、珠海、江門、惠州、肇慶、云浮、陽江、清遠、河源、汕尾等市要重點建設若干儲量規模1億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產基地,把建筑石料資源開發利用與土地開發利用、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建設統籌考慮,一體規劃。
同步規劃機制砂產能
形成建筑石料開采、機制砂生產一體化的產業體系,通過獨立設置機制砂采礦權或建筑石料采礦權配套機制砂產能等方式加強機制砂資源保障。新設建筑石料采礦權需按建筑石料產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機制砂產能。支持鼓勵現有采石場增設機
制砂生產線。
砂石土類采礦權開采范圍和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礦產品加工堆放場地等礦山用地可不需征收和轉為建設用地,采用向土地使用權人租賃方式解決,相關租賃合同(協議)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土地租賃費用可在采礦權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約定一次性支付或按年度分期支付方式。
礦權到期但仍有資源 應予延續
對采礦許可證到期但批準的礦區范圍內仍有資源儲量可供開采的采石場,各地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不予延續登記,確保證照齊全的采石場繼續生產。對于被臨時關停、整頓的采石場,各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要積極作為,指導采礦權人盡快落實整改,經驗收合格后及時復產。
現有石場提高產能無需單獨變更手續
支持現有采石場經應急管理部門核準后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采礦權登記機關無需單獨辦理生產規模變更登記手續,可待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延續或其它變更事項時一并辦理。
妥善處理協議出讓問題
2017 年 12月 29 日前(國土資規〔2017〕16 號文下發前)已經原采礦權登記機關出具同意擴大礦區范圍批準文件的;現有采石場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分階段出讓資源的,可按市場評估價和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就高原則確定采礦權出讓收益,繼續按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
《通知》征求意見稿全文:
關于加強我省建筑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省建筑石料需求持續旺盛,價格不斷上漲,建筑石料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受到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筑石料資源開發利用,切實提高建筑石料資源保障能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正確認識做好建筑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筑石料資源是重要的國有自然資源和戰略資源,對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支撐和保障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系,避免因環保“一刀切”導致資源開發利用不足;正確處理政府引導和市場調節的關系,既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又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圍繞“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格局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支持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的工作要求,切實落實屬地責任,主動擔當作為,穩定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貫徹落實“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綠色發展理念,全力加大砂石供給,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資源保障。
二、規劃引領,科學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資源開采區和采礦權
(一)強化規劃引領。各地要以廣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建筑石料資源專項規劃為引領,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產業聚集”的思路,綜合考慮資源稟賦、市場需求、交通運輸、環境承載、土地開發、生態修復等因素,科學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資源開采區。
(二)實行采石場總量控制。繼續嚴格執行全省采石場數量1150 個的總量控制指標,具體下達各地的采石場控制指標數量由廣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并根據各地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按五年一個規劃期動態調整。各地要將下達的采石場控制指標用足用好。
(三)下達建筑石料產能任務。按照全省年產建筑碎石類建筑石料 30000 萬立方米(實方)的總產能要求,向各地級以上市下達年度產能任務。各地要確保在 2021 年底前按下達任務如期達產,并在之后按年度總量平衡的原則,對因資源耗竭或政策性關閉采石場而退出的產能,及時新設置采礦權予以增補。水泥原料類建筑石料產能由各地根據水泥產能合理配置。
(四)建設一批建筑石料生產基地。各地要按照產業聚集、規模化、集約化、綠色發展的要求,建設一批大型建筑石料生產基地。廣州、珠海、江門、惠州、肇慶、云浮、陽江、清遠、河源、汕尾等市要重點建設若干儲量規模1 億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產基地。
(五)推行“礦地統籌、先礦后地”的開發模式。推行“礦地統籌、先礦后地”的建筑石料資源開發利用模式,把建筑石料資源開發利用與土地開發利用、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建設統籌考慮,一體規劃。礦地統籌開發利用的,可不受鐵路、公路、江河等可視范圍以及城市建成區外圍 5 公里范圍限制。
(六)設置最低生產規模(產能)限制。珠三角 9 市和云浮、陽江、河源、汕尾等 4 市新設采石場最低生產規模(產能)建筑碎石類為 100 萬立方米/年,水泥原料類為 100 萬噸/年,飾面石材類為10 萬立方米/年;其余地區建筑碎石類為 30 萬立方米/年,水泥原料類為50 萬噸/年,飾面石材類為 5 萬立方米/年。
(七)同步規劃機制砂產能。形成建筑石料開采、機制砂生產一體化的產業體系,通過獨立設置機制砂采礦權或建筑石料采礦權配套機制砂產能等方式加強機制砂資源保障。新設建筑石料采礦權需按建筑石料產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機制砂產能。支持鼓勵現有采石場增設機制砂生產線。
三、多措并舉,全面提高建筑石料資源保障能力
(一)強化出讓計劃實施。各地在制定年度采礦權出讓計劃時要重點制定建筑石料資源年度采礦權出讓計劃,未能納入年度出讓計劃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增補。出讓計劃一經制定要迅速組織開展采礦權出讓的前期工作,確保采礦權的及時有效投放。政府已經征用(租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租賃人)主動申請的,優先納入出讓計劃。
(二)推行“凈礦”出讓。各地要積極推行資源儲量查明、礦區土地權屬清晰、土地處置到位、符合相關準入條件的凈采礦權出讓,不得擅自設定非法定準入條件。在制定或實施采礦權出讓計劃前,應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職能部門及礦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擬設采礦權進行聯合實地踏勘,對涉及的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使用林地等準入條件進行充分論證,相關部門簽署的審查意見作為采礦權設立的依據。采礦權出讓計劃一經批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以非法定理由阻礙采礦權出讓和登記審批。凈采礦權招拍掛出讓的,在確保競爭性的前提下,可以礦業權市場基準價核算出讓起始價。
(三)充分利用現有采石場資源。對于已關閉、廢棄或采礦權已滅失的采石場和采礦許可證證內資源瀕臨枯竭的現有采石場,支持鼓勵科學合理利用已有舊石口和礦山工業場地毗鄰區域資源,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采礦權。對于擬出讓資源礦區范圍和工業場地范圍已有土地使用權人(承包人)或現有采石場采礦權人的,應先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轉讓有關資產、協助辦理相關轉讓手續、限時交出場地、積極配合采礦權出讓等的書面承諾或協議。
(四)引入“資產包”處置方式。為保障凈采礦權出讓順利實施并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采礦權出讓環節可將征用(占用、租用)土地(林地)費用納入“資產包”,作為附加費用由采礦權競得人繳納。利用現有采石場資源出讓采礦權的,在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可將原采礦權剩余資源儲量、礦區場地租金(承包費)、生產生活設施(生產系統及采選設備)剩余價值等,經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合并納入資產包。
(五)妥善解決礦山用地問題。砂石土類采礦權開采范圍和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礦產品加工堆放場地等礦山用地可不需征收和轉為建設用地,采用向土地使用權人租賃方式解決,相關租賃合同(協議)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土地租賃費用可在采礦權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約定一次性支付或按年度分期支付方式。
(六)支持礦地統籌開發利用。大力支持鼓勵山體整體開發推平后平整為建設用地,平地下挖開采結束后作余泥渣土填埋場或建設為礦山景觀公園等方式設置采礦權。采用“礦地統籌、先礦后地”的建筑石料資源開發利用模式的,可在采礦權出讓計劃批準后先行征用土地,資源開采完畢后,采礦用地范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根據開發需要轉為建設用地的,所需用地計劃指標由省予以傾斜支持,地方優先保障。有關技術方案報告可結合土地開發利用實際需要編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應明確限期交地條款。
(七)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現有固體類礦山在確保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的前提下,可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利用其
尾礦資源和采礦
選礦產生的廢石棄土生產建筑碎石和機制砂,無需另行辦理采礦登記。現有固體類礦山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除開采已批準的主礦種外,在不改變開采主礦種的前提下,允許按新增礦種和新增資源儲量的方式開采砂石土資源,按市場評估價和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就高原則核算補征收出讓收益,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新立固體類礦山在儲量核實、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時應將礦區范圍內可利用的有價資源全部納入。
(八)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和執法罰沒砂石土管理。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除項目自用之外的多余部分,以及對有關執法部門查處罰沒的砂石土,允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銷售,無需辦理采礦登記,銷售收益納入地方財政管理。銷售的砂石土可用于生產建筑碎石和機制砂。
(九)支持現有采石場及時復產。對采礦許可證到期但批準的礦區范圍內仍有資源儲量可供開采的采石場,各地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不予延續登記,確保證照齊全的采石場繼續生產。對于被臨時關停、整頓的采石場,各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要積極作為,指導采礦權人盡快落實整改,經驗收合格后及時復產。
(十)鼓勵現有采石場提高產能。支持現有采石場經應急管理部門核準后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采礦權登記機關無需單獨辦理生產規模變更登記手續,可待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延續或其它變更事項時一并辦理。
(十一)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2017 年 12月 29 日前(國土資規〔2017〕16 號文下發前)已經原采礦權登記機關出具同意擴大礦區范圍批準文件的;現有采石場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分階段出讓資源的,可按市場評估價和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就高原則確定采礦權出讓收益,繼續按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
四、簡政高效,切實提升審批服務水平
(一)簡化建筑石料資源采礦權申請材料。將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總體方案,由省自然資源廳出臺相關簡化措施。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簡化為環境影響評價表,水土保持方案簡化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二)切實提高審批效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應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改串聯審批為并聯同步審批,落實“馬上辦、簡化辦、高效辦”要求,切實提高審批效率和審批服務水平。
五、齊抓共管,形成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克服不想為不敢為的畏難思想,敢于擔當,主動作為,將做好建筑石料資源保障,提升砂石供應能力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政策聯動,提高審批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促進產業升級,協同營造有利于砂石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在保障建筑石料資源供應的同時,要嚴格落實依法采石、生態采石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落實生態修復責任,依法有序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非法偷采盜采,嚴防破壞性開采、濫采濫挖和盲目擴大生產規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加強追責問責。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領導干部干預插手、主體責任不落實、不擔當作為、推諉扯皮、執法監督不力等行為,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本通知所指的建筑石料資源包含建筑碎石類、水泥原料類和飾面石材類。各類具體包含礦種由省自然資源廳依有關規定確定。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采石場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礦管發〔2014〕71 號文)廢止。
八、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省自然資源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