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出新規:保護濕地,嚴禁非法采砂等行為!
2021-08-25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8月24日,記者從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呼和浩特市濕地保護條例》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呼和浩特一處濕地景觀
條例中的濕地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國家重要濕地、自治區重要濕地、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認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錄的濕地。條例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責任單位的濕地保護管理職責。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條例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同時,明令規定12條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的活動,分別是擅自
采砂、采石、采
礦、取土、挖塘、砍伐林木;擅自排干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擅自開(圍)墾、填埋濕地;非法從事撿拾、收售鳥蛋及其他破壞候鳥繁殖、棲息濕地的行為;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擅自在濕地范圍內越野、野炊以及進行其他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行為;擅自引進任何可能造成濕地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向濕地及其周邊傾倒固體廢棄物、垃圾;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違反規定的,將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進行濕地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至50萬元不等的罰款。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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