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出臺涉礦涉地審批三級權責清單,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2022年5月31日,內蒙古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印發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全區自然資源系統礦業權登記三級權責清單的通知》,對全區三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以及礦業權登記行政審批行為進行規范。
一、《關于印發的通知》
1、明確三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職責
旗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基礎性審查。對申報用地報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盟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旗縣(市、區)上報的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對申報用地報件材料合法性負責。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對盟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內容和意見進行復核性審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實。
2、嚴格審查報批時限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時限為12個工作日。
各盟市、旗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時限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定,但不得超過12個工作日。
3、實行建設用地報批質量通報和約談機制
凡發現謊報瞞報、騙取批準用地批復行為的,將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規定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不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查和監管責任的盟市、旗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和約談,情況嚴重的同時暫停受理該盟市(旗縣、市區)建設用地報批。
同時還分別對旗縣自然資源局、盟市自然資源局審查材料及內容清單以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留存材料清單進行了規定。
通知全文: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建設用地審查報批三級責任及要件材料清單(試行)》的通知-通知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二、《關于印發全區自然資源系統礦業權登記三級權責清單的通知》
1、做好行政權力事項銜接
采礦權抵押由備案制調整為公示制,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行政權力。
將除自然資源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出讓、登記以外的礦產資源礦業權行政權力下放至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自行決定是否將普通建筑用
砂石土類礦業權行政權力下放至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2、優化辦理要件取得方式
推進在礦業權人辦理礦業權登記事項時,凡是自然資源部門審查產生的數據要件,均不得要求礦業權人再行提供,改由“誰審查(審核)、誰提供”的原則,由相關處室提供,并出具審核意見。
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涉及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的,要及時對應調整“互聯網+監管”平臺要素,對直接涉及能源安全、民生保障的重點領域實行重點監管。
4、強化權力清單動態管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職責變化,并結合國家、自治區關于簡政放權工作要求,及時按照規定調整行政權力事項。
通知后附《全區自然資源系統礦業權登記三級權責清單》分別針對區自然資源廳、盟市自然資源局以及旗縣自然資源局礦業權登記行政審批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責任主體、辦理要件、審查要點等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