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長賀榮3月12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三場“部長通道”上表示,今年政府立法工作將重點突出幾個方面,其中之一是突出優化營商環境,制定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條例,著力解決大家關心的地方保護、不當設一些準入條件,還有“內卷式”競爭等問題。

對于正處于深度調整期的砂石行業而言,此次立法無異于一場“破局之戰”。面對產能過剩、區域壁壘與無序競爭的頑疾,如何借助頂層設計穿透“內卷”表象,構建全國統一的制度規則,已成為行業走出困境、邁向高質量發展的關鍵。
統一大市場條例錨定砂石“破壁”新航向
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條例對砂石行業的針對性,直指制約行業健康發展的三大制度性堵點。一是破解地方保護,針對部分地區或明或暗設置壁壘、限制外地優質砂石流入以維持本地落后產能生存空間的行為,條例將建立統一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嚴禁出臺排斥外來企業的歧視性政策。二是統一準入規則,當前各地準入標準差異巨大,如云南已明確新建露天采石(砂)場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而部分地區仍默許低效小型礦山的存續 。條例將推動全國銜接并提升準入門檻,從源頭杜絕“小散亂”。三是建立競爭監管機制,遏制=地區產能重疊區愈演愈烈的低價傾銷式競爭 ,將無序競爭納入法制化監管軌道,引導市場回歸理性。
行業“內卷”分析
砂石行業的“內卷”絕非簡單的供需失衡。2019年十部委聯合發文推進機制砂石高質量發展,核心導向是“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防止行業盲目擴張、一哄而上造成產能過剩,然而部分地區將其片面理解為加速礦業權投放,導致“十四五”期間新設礦權大量集中釋放,2025年沿江沿海地區產能疊加,供需矛盾空前激化 。
“內卷”之痛在企業層面觸目驚心。2021年浙江某企業以高價競得某礦權,折合資源費高達33.9元/噸,隨著2025年市場均價較峰值下降約30% ,該礦陷入深度虧損,企業甚至起訴自然資源局索賠近19億元,映射出高價拿礦與市場下行間的巨大裂痕 。區域低價競爭在部分地區愈演愈烈,某地區砂石保本價約30元/噸,但在產能過剩壓力下,實際成交價已逼近成本線;湖北某地因下游需求疲軟及新礦產能釋放,主流價格下跌1-2元/噸,企業被迫“以價換量” 。即便在高資源稅的河北,增產不增收現象普遍,2025年新增產能大幅度增加,但市場吸納能力有限,資源稟賦優勢未能轉化為企業利潤 。這一系列“內卷”導致行業整體利益嚴重受損,資源浪費與生態破壞隱患并存。
構建砂石行業“反內卷”制度閉環
破除砂石“內卷”,須借統一大市場立法之勢,從產能、準入、競爭三維度重構規則。
產能管控維度:建立全國砂石產能監測預警機制。借鑒浙江、內蒙古等地礦業權總量控制的實踐經驗,將產能管控上升為全國性制度。必須扭轉當前“礦權數量下降但總產能不降反升”的怪圈,將尾礦廢石、工程性開采等變相新增產能納入統一監管,防止“法外供給”沖擊市場 。
準入統一維度:推行“最小開采規模+綠色礦山”雙重標準。以云南為參照,將新建露天采石(砂)場100萬噸/年的門檻向全國推廣,同時嚴格執行《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對不符合標準的礦山設置退出過渡期。徹底改變部分地區仍存在的“微型礦山”合法存續狀態,從源頭提升產業集中度。
競爭規制維度:規范礦業權出讓與禁止區域封鎖。礦業權出讓應全面推廣青海“公開競價、程序透明”模式,嚴禁“量身定做”或設置隱形門檻 。同時,針對限制跨區域運輸、設置地方壁壘的行為,建立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確保長江、珠江等流域砂石自由流動,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內外兼修,共赴高質量發展之約
立法提供框架,落地依靠協同。企業層面,應向內挖潛、向上突圍。可借鑒湖北武穴民本集團的經驗,通過工藝改造降低能耗與成本,同時推動產品升級,從單一建筑骨料向高品質機制砂、預拌砂漿等高附加值產品延伸,以差異化競爭跳出價格紅海。政府層面,需建立跨區域執法聯動機制,如長江流域沿線各省可開展砂石聯合監管,嚴防“內卷”外溢;同時落實青海“取之于砂、用之于砂”的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模式,將資源收益專項用于生態修復與監管能力建設,確保行業可持續發展 。
展望未來,隨著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條例的落地生根,砂石行業必將加速告別“內卷”,邁向規模化、規范化、綠色化的高質量發展新階段。當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降低、公平競爭秩序全面建立,砂石行業方能真正筑牢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壓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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