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運輸是砂石運輸的重要途徑之一,水運的相關規定,對砂石運輸的成本有著重大的影響,水運成本的增加會造成附近地區砂石價格的波動,砂石人應重點關注!
近日,西江再度傳來限流的通知。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港航發展中心發布《關于配合做好船舶出港過閘工作的通知》,文件稱根據廣西西江黃金水道通航突發應急事件Ⅲ級響應處置及當前長洲樞紐過閘船舶待閘情況,經研究,自2021年4月26日起,長洲樞紐船閘每天接受適航的下行船舶報到數量不超過230艘、其中來自桂平船閘不超過95/天、大藤峽船閘不超過40艘/天、平南港區不超過63艘/天、藤縣港區不超過32艘/天。
西江沿江水運長期以來是當地砂石、水泥企業產品外運的重要通道,西江經濟帶以及廣東市場是其重要客戶。西江水運的限流必將會影響到兩廣砂石市場的價格走向。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長江江蘇段船舶定線制規定(2021年)》的公告。規定旨在維護長江江蘇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環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進航運發展。
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除正在執行公務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內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進行海難救助的船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船舶外,凡航行于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應遵守本規定。
規定要求,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全程實行船舶定線制。船舶定線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在不危及他船或設施安全的情況下,船舶正常航行時最高航速不得超過15節(約28千米/小時);在通航分道內,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節(約7.5千米/小時),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節(約11千米/小時)。嚴禁船舶停車淌航。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全程實行船舶定線制。限制了船舶航速,同時也規范了航運秩序,其對砂石水運的影響尚需觀察。
公告原文:
圖片
長江江蘇段船舶定線制規定(2021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長江江蘇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環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進航運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航行于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應遵守本規定。
以下幾種情形除外:
(一)正在執行公務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內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進行海難救助的船舶;
(四)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船舶。
第三條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全程實行船舶定線制。
船舶定線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條 長江江蘇段定線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薦航路、專用航道、專用航路和警戒區等組成。
第六條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設置在深泓水域,兩側界限分別用左側側面標、右側側面標標志標示(深水航道設置標準和尺度見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設標由航道部門實施。
第七條 通航分道及分隔帶(線)
在深水航道內設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帶(線)。
在瀏河口(轄區下界)至長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寬度不足500米時,深水航道的中心線為分隔線;深水航道寬度大于500米時,在深水航道中央設置寬度為50米的分隔帶。
長江#79左右通航浮至泰橋左右通航浮航段,鰻魚沙左汊為上行通航分道,右汊為下行通航分道。
泰橋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轄區上界)航段,深水航道寬度不足500米時,深水航道的中心線為分隔線;深水航道寬度大于500米時,在深水航道中心線航道左側設置寬度為50米的分隔帶。
第八條 推薦航路
推薦航路設置在深水航道側面標的外側水域,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備設置推薦航路條件的水域,黑浮聯線外側設置上行船舶推薦航路;紅浮聯線外側設置下行船舶推薦航路(推薦航路設置標準和尺度見附件2)。
第九條 航路臨時調整由海事管理機構以航行通(警)告形式發布。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條 船舶在任何時候均應以安全航速行駛,防止發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設施安全的情況下,船舶正常航行時最高航速不得超過15節(約28千米/小時);在通航分道內,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節(約7.5千米/小時),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節(約11千米/小時)。
嚴禁船舶停車淌航。
第十一條 船舶應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內行駛。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覆蓋水域內航行時,應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或其設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報告。船舶經過船位報告線時,應進行船位報告;船舶經過船位核對點時,應進行動態報告(船位報告線及船位核對點見附件3)。
第十二條 在深水航道內,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則沿規定的通航分道行駛,并盡可能遠離分隔帶或分隔線。
船舶因實施追越需要短時間占用分隔帶水域時,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謹慎進行。
船舶在追越他船時,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從被追越船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應盡可能采取讓出一部分航道和減速等協助避讓的行動。
第十三條 大型船舶、高速船應在規定的通航分道內行駛。
通航分道內航速較低的大型船舶,應盡可能沿通航分道右側邊緣行駛,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可進入推薦航路航行。
海船進江航行前應檢查主機、輔機、錨機、操舵系統(包括應急舵)等關鍵航行設施設備,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船舶靠泊、離泊,通過福姜沙水道、嘶馬灣航段、尹公洲航段及河口交匯水域等交通密集區、危險區時,船長應監航或親自指揮。
第十四條 小型船舶應按規定的推薦航路行駛。
未設推薦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應當沿通航分道右側邊緣行駛。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在與相鄰通航分道內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且與碼頭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離時,也可緊鄰通航分道外側水域行駛。
航速較高的載運危險貨物的小型海船,向海事管理機構或其設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報告后,可選擇通航分道右側邊緣行駛。
第十五條 大型船舶在經過通航條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縱能力受到限制時,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或其設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報告,在不妨礙他船行駛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選擇航路行駛,駛過后應及時恢復到規定的通航分道內行駛。
第十六條 船舶駛經福姜沙水道、尹公洲航段,應遵守海事管理機構頒布的單向航行控制的有關規定(見附件4、5)。
第十七條 船舶駛經橋區水域,應遵守橋區水域通航規定(見附件6)。
第十八條 船舶駛經白茆沙北水道、太平洲捷水道、儀征捷水道、寶塔水道、烏江水道等水域,應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專門規定(見附件7)。
第十九條 船舶進出常熟港、營船港、天生港、大新、江都港等專用航道及京杭運河小型船舶(隊)上行專用航路時,應遵守上述專用航道的專門規定(見附件8)。
第二十條 橫江渡輪和靠離碼頭、進出錨地、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見附件9)、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橫越通航分道、推薦航路的船舶,應當注意航道情況和周圍環境,在不妨礙他船安全行駛的情況下,盡可能與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成大角度就近進行。
船舶因靠離碼頭等需要,在不妨礙他船安全的情況下,向海事管理機構或其設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報告后,可選擇航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 船舶航行于海事管理機構設置的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水域的警戒區時,應遵守相關航路規定,謹慎行駛。
第二十二條 航行于12.5米深水航道的受限船舶應遵守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定。通航分道內航行的其他船舶盡可能避免妨礙受限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二十三條 船舶應按照規定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設備,并使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船舶航行或錨泊期間應在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甚高頻無線電話(VHF)頻道守聽。
第二十四條 下列船舶應盡可能避免在長江江蘇段夜間航行:
(一)船齡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裝液體化學品船,但雙底雙殼的油船及達到2型船舶及以上標準的散裝液體化學品船除外;(二)載運閃點小于23℃散裝液體化學品的船舶;(三)載運污染類別為X類強污染物質的散裝液體化學品船舶;(四)載運散裝液化氣體的船舶。
確需夜間航行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謹慎行駛。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五條 大型船舶應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錨地或停泊區(見附件9)內停泊。
第二十六條 小型船舶停泊應優先選擇錨地、停泊區(海輪錨地或海輪停泊區除外)水域。在遠離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等重要水域時,也可在規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錨泊。
第二十七條 船舶如遇有惡劣天氣、船舶失控等特殊情況需緊急拋錨時,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應盡早就近進行,并盡可能讓出航道、航路。
第五章 避讓
第二十八條 船舶會讓時,應優先遵守下列關于船舶避讓的特別規定:
(一)未按規定在通航分道、推薦航路內行駛的船舶,應主動避讓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推薦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二)進出汊河口、支流及專用航道的船舶,應主動避讓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推薦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三)橫江渡輪和靠離碼頭、進出錨地、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的船舶,應主動避讓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推薦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
第二十九條?沿規定通航分道、推薦航路行駛的船舶,在經過橋區水域、渡口渡運水域(見附件10)、碼頭、錨地、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業區水域之前,應保持高度警惕,加強了望,謹慎行駛,注意橫越船動態,并提前采取減速、停車等有效措施協助避讓。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附件中為現行航道維護尺度。當航道維護尺度變化調整時,應以航道部門公布的維護尺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是指長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與北岸烏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聯線,下界瀏河口下游的瀏黑屋(31°30′52″N/121°18′54″E)與崇明島施翹河下游的施信桿(31°37′34″N/121°22′30″E)聯線間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航道左側”是指面向長江下游方向,左手一側為航道左側。“航道右側”是指面向長江下游方向,右手一側為航道右側。
(三)“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是指:
1.實際淡吃水10.5米及以上的船舶;
2.擬通過裕隆洲下口至長江#106紅浮與#106黑浮連線水域,單船最大長度150米及以上,其他航段單船最大長度205米及以上的;3.總長305米及以上的拖帶船隊或總寬65米及以上的船隊(小型吊拖船隊除外);4.船舶噸級超過限制性橋梁橋墩設計防撞標準的。
(四)“大型船舶”是指船長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隊(吊拖船隊除外)。
(五)“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隊。
(六)“橫越”是指船舶橫向或斜向駛過規定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橫向越過沿通航分道、推薦航路行駛船舶船首方向的過程和行為。
(七)“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劃定的可為船舶提供加油(氣)、加水、補給等服務的水域。
(八)“高速船”是指靜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時(約19節)的船舶。
(九)“非限制性橋梁”是指一孔跨過通航水域的內河橋梁,其他橋梁為限制性橋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長江江蘇段船舶定線制規定(2013)》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