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的《珠海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近日正式實施,其中涉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綜合、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等七大類別,為規范相關部門行政處罰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更詳實的法律依據。
記者了解到,《規則》于2012年首次“亮相”,而修訂版《規則》從去年6月開始向公眾征集意見,于今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原《規則》自此日起同步廢止。
記者梳理發現,與最初版相比,修訂版《規則》在“從重處罰”“從輕處罰”的規定上更加細化,指導作用更加凸顯。
修訂版《規則》提到,行政相對人有以下10種情形之一的,可在細化標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同時符合三項及以上情形的,可提高一個檔次進行處罰。其中包括:
(一)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利后果;
(二)抗拒、妨礙或不配合執法檢查的;
(三)行政相對人銷毀、隱匿、偽造證據的;
(四)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被評為“紅牌”或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后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或被實施行政拘留的;
(七)違法行為被國家、省掛牌督辦,或在國家、省的專項檢查中被查處;
(八)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環境、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重點監管企業違反相應領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九)近三年內有公開道歉承諾記錄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與其同時,修訂版《規則》也決定對另8種情形從輕處罰:“行政相對人符合下列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的,可在細化標準相應檔次基礎上降低一個檔次進行處罰;行政相對人有下列第(二)至(八)情形之一,可在檔次內從輕處罰,同時符合三項及以上情形的,可降低一個檔次進行處罰。”
(一)合法設立的項目(環保手續齊全)近十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二)主動改正或者及時終止環境違法行為,積極減輕或消除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污染結果的;
(三)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
(四)在前一年度重點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中被評為“綠牌”的;
(五)合法設立的項目(環保手續齊全)近五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企業規模較小的(個體工商戶、微型企業等),污染物排放量小的;
(七)沒有A類大氣污染物、A類水污染物排放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版《規則》還首次提到,如違法者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于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出后十日內在珠海市主流報紙頭版上公開道歉、作出環保守法承諾的,可按罰款標準50%減輕處罰,但減少的罰款金額最多不得超過20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
此外,針對前述七大類別的環境保護類行政處罰行為,《規則》分別附以《珠海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以表格的呈現方式一一對應,讓人一目了然。
以噪聲污染防治類為例,《細化標準》提到,如若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在非環境敏感區的則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而在環境敏感區,或建設項目規模較大,或群眾對噪聲的投訴較為激烈,則處罰“升級”,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