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采546.8萬噸海砂,違法所得2000余萬元,罪犯卻僅繳納2000元罰金便提請減刑。當這份減刑報請材料送至福州市鼓山地區人民檢察院,懸殊的數據當即引起檢察官警覺,一場守護刑罰執行公平正義的專項監督調查展開。

據悉,2018年至2020年,康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建省西犬島海域瘋狂盜采海砂,數量高達546.8萬噸。法院審理后,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2000余萬元。2022年8月,康某某交付監獄執行刑罰。2023年,監獄以康某某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為由,向法院報請減刑。然而,一份由執行法院出具的《財產刑執行情況回函》,讓辦案人員敏銳察覺到其中異常。原來,自判決生效后,康某某僅繳納了2000元罰金,剩余罰金及應追繳的違法所得,均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始終未履行到位。

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罪犯有財產刑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應認定為無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法定條件。承辦檢察官介紹,200萬元罰金僅履行千分之一,2000余萬元違法所得更是去向不明,這份“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明,顯然無法成為減刑的“通行證”。
檢察官翻閱原審卷宗發現,康某某曾專門出資購置3艘采砂船用于盜采海砂,可案發后執法部門僅扣押到2艘,其中價值最高、由其個人投資超700萬元的3號采砂船,竟憑空消失,且原審階段法院并未查清該船去向。結合案件細節,檢察官判斷,不排除該船被康某某隱匿、變賣,所得款項被轉移,以此規避財產刑執行的可能。福州市鼓山地區人民檢察院迅速啟動一體化辦案機制,在扎實的證據面前,康某某最終認罪,承認案發后實際控制3號船并轉移藏匿,還曾多次企圖變賣銷毀。檢察機關認定,康某某財產刑履行比例不足0.1%,且未采取任何生態修復措施,存在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情形,不宜認定其無履行能力,依法提出不予減刑的檢察意見,并將財產刑執行監督相關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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