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推動“雷霆護礦”“土地雙零”專項行動走深走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達到“查辦一案、震懾一方、警示一片”的效果,湖南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公開通報一批自然資源領域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通報的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共5例,涵蓋非法開采稀土、盜采砂石、假借項目采礦、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從事建設等情形,分別為郴州市宜章縣袁某群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婁底市新化縣吳某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常德市鼎城區李某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張家界市桑植縣某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無證采礦案、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曾某好、曾某明破壞耕地案。
具體情況如下:
一、郴州市宜章縣袁某群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基本情況
2022年5月至8月,袁某群、江某淮、王某銘等9人以種養殖業為掩護,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宜章縣莽山瑤族鄉塘坊村壩山嶺(滴水寨)、太巖坑山場非法開采稀土礦。2023年1月,宜章縣自然資源局聯合縣公安局巡查發現該案,下游水體鉈超標11.9倍,生態環境嚴重受損。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該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12月,宜章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非法獲利72萬元,非法開采造成稀土資源破壞價值逾千萬,認定袁某群等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袁某群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同時判令相關被告人賠償礦產資源損失、生態環境應急處置及修復費用共計1249萬元,承擔評估鑒定費用88萬元。
警示意義
稀土是國家嚴格實行保護性開采的戰略性礦產資源,事關國防安全與產業發展安全。本案中,不法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假借農業項目名義,無證盜采稀土資源。為攫取七十余萬元的非法收益,造成了國家稀土資源破壞價值超千萬元,下游水體嚴重污染、生態環境遭受重創的嚴重后果,違法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極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稀土資源更屬重點保護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此類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侵權人還必須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司法機關堅持刑事打擊+公益訴訟+生態修復一體推進,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違法人員承擔高額經濟賠償,鮮明釋放出非法盜采戰略性礦產既要承擔刑責、也要付出沉重經濟代價的強烈震懾信號,為嚴厲打擊以虛假項目掩護非法采礦行為提供了有力示范。
二、婁底市新化縣吳某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基本情況
2024年5月9日,吳某等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新化縣文田鎮上橫溪村楊家山九條槽庵塘坪已封閉廢棄礦硐內盜采鎢礦資源,被新化縣自然資源局、公安局和文田鎮人民政府采取聯合行動當場抓獲。新化縣自然資源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同時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出具《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安全風險等級為一級,安全風險類別為D類,存在嚴重冒頂和中毒窒息事故風險,已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2024年6月3日,新化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件移送縣公安局處理。2024年11月23日,新化縣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吳某、鄒某拘役各五個月,羅某拘役2個月。
警示意義
本案的依法查處,彰顯了相關部門嚴打非法盜采、強化礦山安全監管的決心,更凸顯“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的重要性,聯合執法快速介入有效規避了重大安全事故、守住了安全生產底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礦山開采等高度危險作業涉嫌危險作業罪,該罪認定核心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現實危險”而非是否產出礦產品,本案中吳某等人雖未盜采出礦產品,但擅自進入無安全保護的廢棄礦硐作業已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被依法追究刑責,打破了“無產出即無責任”的錯誤認知;擅自進入廢棄礦硐盜采,即便無礦產品產出,也已觸犯刑法需承擔刑責、面臨行政處罰,還會對自身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三、常德市鼎城區李某等人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基本情況
2019年9月,李某甲(曾任鼎城區草坪鎮某村黨總支書記)、李某乙等人,以臨時取土場為名義,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鼎城區草坪鎮興隆街村非法開采砂礦60余萬噸。2022年3月,鼎城區自然資源局依法立案調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2年4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23年10月,鼎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李某甲等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李某乙在公安機關已退繳的違法所得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李某甲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58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李某乙對其中的287.4萬元承擔共同退繳責任;責令李某甲繳納生態修復費用60.6011萬元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2.6828萬元。
警示意義
本案系基層干部帶頭違法、以臨時取土等名義行非法采礦之實的典型案件。李某身為曾任村黨總支書記的基層干部,本應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守護礦產資源,卻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管理規定,假借臨時取土之名,行無證大規模盜采砂礦之實,累計盜采60余萬噸,涉案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司法解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司法機關依法對李某甲及其同案人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充分彰顯了對黨員干部頂風違法、基層亂采濫挖“零容忍”的堅定態度,也明確警示全體基層干部和群眾:法紀紅線不可逾越,任何以“臨時取土”“項目建設”等名義隱性變異非法采礦的行為,均將依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懲,絕不姑息。
四、張家界市桑植縣某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無證采礦案
基本情況
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桑植縣某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剛)以建設養殖場平整場地為幌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桑植縣利福塔鎮苦竹河村劉家垴組非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2023年6月,張家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3年10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25年5月30日,桑植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段某剛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追繳段某剛違法所得65.19萬元。
警示意義
本案是企業假借農業項目、場地平整名義,無證開采建筑石料的典型案例。部分企業錯誤認為“農業項目可以不辦礦權”,擅自開山取石,嚴重擾亂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管理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該企業無證開采建筑石料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鮮明警示各類市場主體:以農業項目、場地平整等名義行采礦之實,同樣構成違法犯罪,必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懲處。
五、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曾某好、曾某明破壞耕地案
基本情況
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曾某好、曾某明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麻陽苗族自治縣龍家堡鄉步云坪村耕地建設溫泉項目,造成6.2畝永久基本農田毀壞。2021年4月,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5月,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曾某好、曾某明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各處罰金1萬元。目前該項目部分已取得建設用地手續,部分已恢復土地原狀。
警示意義
永久基本農田是不可逾越的紅線。本案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法院等相互協作配合、步調一致,形成了打擊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犯罪的合力,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做到了“零容忍”,發揮出強大的震懾效應。永久基本農田是依據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優質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對于保障我國糧食安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造成耕地種植條件毀壞等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繼續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嚴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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