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湖北法院開展長江大保護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8—2022年度)。全省法院近5年來共審理涉長江一審刑事案件5535件、民事案件6883件、行政案件6835件。
同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長江大保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有兩個案例與
砂石相關。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湖北境內的首起長江非法
采砂涉黑命案,頭目張新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被告人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宜昌市中源集匯砂石有限公司非法采
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涉案金額超800萬。
白皮書指出,全省法院聚焦“國之大者”,切實增強司法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的責任擔當;聚焦案件審判,高質量審理涉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案件;聚焦審判專門化,大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建設;聚焦“共抓大保護”,推動形成多元共治“湖北樣本”。
被告人張新民等十四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張新民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張新民伙同張紅明在洪湖市燕窩鎮通過開設賭場起家,聚斂錢財。
2010年左右,張新民、張清明注冊成立了洪湖市鑫融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通過非法發放高息貸款獲取經濟利益。
2014年,張新民開始進入并逐漸控制長江燕窩水域非法采砂行業,向采砂船收取“保護費”。為持續牟取非法利益,張新民先后網羅了李啟燈、蔡綠波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張新民為組織、領導者,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為骨干成員,胡衛、彭露、蔡磊、杜成、張小貝、房新建、杜祖平、張衛星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長江非法采砂業中,張新民安排李啟燈具體負責,如果發現不明采砂船進入其控制范圍,就向張新民匯報并邀約組織成員進行打砸、驅離;蔡綠波負責采砂資金的收取、購買犯罪工具與日常開支等。張新民為便于控制長江非法采砂行業,伙同他人用5萬元左右購買了一艘快艇用于日常巡江并驅趕不明采砂船。
為應對行政管理單位的稽查與處罰,2016年向長江水務管理部門兩次繳納罰款24萬元;另外,還支出500元購買了10把鋼叉;為掩飾犯罪購置了絲襪、罩衣等作案工具,并通過發放工資、賠償受害人損失、平息事態等手段籠絡人心,支持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為收回高利貸,實施非法拘禁犯罪,暴力毆打他人作案1起1人。在賭場中為維護不法利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起,致1人輕傷。
為控制長江非法采砂業,排擠、打擊競爭對手,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犯罪2起,故意毀壞財物犯罪1起,共致1人死亡、1人輕傷、2人輕微傷,2臺車輛毀壞,損失價值8718元。
該組織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窩鎮造成重大影響,并對長江燕窩水域采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還對當地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破壞。
【裁判結果】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新民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親情關系為基礎,與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胡衛、彭露、蔡磊、杜成、張小貝、房新建、杜祖平、張衛星等人,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
張新民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負責。
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胡衛、彭露、蔡磊、杜成、張小貝、房新建、杜祖平、張衛星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對其所犯罪行負責。
判決張新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等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張新民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房新建、杜祖平等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各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各類犯罪的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認定并充分考慮各種情節,對各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張新民等十四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湖北境內首起長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張新民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法開采江砂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不僅破壞長江生態環境,而且最終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流域周邊的經濟與社會秩序。對張新民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公開審理審判,積極響應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長江提出的“共抓不保護、不搞大開發”指示精神,有力打擊了長期稱霸長江荊州水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破除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背后的保護傘,維護人民群眾安定的生產生活秩序,昭示著國家司法力量維護政治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領域應當肩負的職責和使命。
被告人黃林等十人、被告單位宜昌市中源集匯砂石有限公司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黃林同被告人李彪、沈傳望、楊慶宜、劉世榮、鄒勇商議注冊成立被告單位宜昌市中源集匯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源集匯公司),經營砂石業務。李彪等6人均系該公司股東,并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管要職。同時黃林也系“格林928”號運砂船船主。
2017年2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黃林通過指示被告人周佳代表“格林928”號,與“三無”吸砂船船主尹明春合謀,與被告人劉其兵、張紀海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共同在長江枝江段馬羊洲等水域非法采集長江砂257500噸。同時,黃林利用其中源集匯公司財務總監身份,將“格林928”號非法開采的長江砂賣給中源集匯公司銷售,市場價格30元/噸,采砂價值共計人民幣7725000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中源集匯公司除收購“格林928”船所采的長江砂外,還另確定由“湘岳陽貨1990”船進行非法采砂并由中源集匯公司負責銷售,兩船采集長江砂銷售金額共計8266500元。李彪、黃林等6名股東各獲得銷售分紅款40萬元。
本案案發后,長江航道規劃設計研究院出具了關于黃林、尹明春等人非法采砂致害案生態環境修復的報告,認為采用回填式修復方案,修復費用為1063509元。
【裁判結果】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中源集匯公司、被告人黃林、李彪、尹明春等10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非法采集長江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黃林作為中源集匯公司的股東,同時參與了中源集匯公司的相關犯罪行為,對其在公司里的犯罪行為也應作為從重的量刑情節一并處理。中源集匯公司、黃林、尹明春非法采集長江砂,破壞了長江自然生態和影響了人文環境安全,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判決被告人黃林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622000元;被告單位中源集匯公司判處罰金1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864100元;被告人李彪等5名中源集匯公司股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至10萬元不等;被告人尹明春等4名直接采砂者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1萬元不等,追繳違法所得515500元至17500元不等;被告單位中源集匯公司、被告人黃林、尹明春連帶賠償生態環境評估費及修復費1123509元。
被告人上訴后,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