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廣西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違規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停止使用氯離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預應力混凝土的砂,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1%)的海砂,一經發現使用不符合標準海砂的生產企業將采取停業整頓、清出市場,甚至吊銷資質等處罰。
《通知》強調:
重點打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構件等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項目違規使用海砂等違法違規行為。
要確保建筑用砂來源安全、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以及強化使用過程監管。建筑用砂來源證明需包含砂的產地、廠家以及營業許可證件等。如發現用砂的來源不明、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預應力混凝土的砂,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1%)的,應停止使用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應對采購的建筑用砂進行檢驗,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原材料進場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在產品出廠時,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氯離子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驗證單。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提出要強化日常監管,加強對生產企業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監督檢查以及對工程項目的“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使用不符合標準海砂的生產企業采取停業整頓、清出市場,甚至吊銷資質等處罰。
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違規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嚴禁不合格海砂流入建筑工地,確保工程結構質量持續穩定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強化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質量管理,切實壓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構件等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主體質量責任,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嚴厲打擊生產企業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違規使用海砂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杜絕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海砂用于建筑工程,確保我區房屋市政工程質量。
二、工作任務
(一)確保建筑用砂來源安全
1、強化質量意識。建筑用砂是關系混凝土質量和耐久性的基礎材料,違法違規使用海砂,會因氯離子等含量超標造成鋼筋銹蝕,大大降低工程耐久性,給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帶來隱患。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保障用砂來源。各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采購建筑用砂時應當查驗用砂的來源證明、檢驗合格證明、型式檢驗報告,并列入建筑用砂管理臺賬,其中用砂的來源證明一般應包含砂的產地、廠家以及營業許可證件等。如發現用砂的來源不明、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預應力混凝土的砂,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1%)的,應停止使用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二)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3、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配備專職人員并明確其質量管理職責,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用砂質量管控,定期對施工現場建筑用砂臺賬進行檢查,不得指定按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用砂。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用于工程的建筑用砂進行檢驗,否則其檢驗報告不得作為驗收依據。
4、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責任。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和環境類別,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結構的氯離子含量上限值,嚴禁在預應力混凝土、鋼纖維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鋼筋混凝土中使用海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建筑用砂的設計指標作為施工圖審查的一項內容。
5、施工和監理單位責任。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相關管理規定對現場建筑用砂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施工單位還應完善質量自控體系,健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筑用砂管理臺賬制度,明確建筑用砂廠家、規格、進場時間、檢驗報告、使用部位等內容。
6、檢測單位責任。檢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對建筑用砂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數據,不得偽造檢驗數據,不得出具虛假報告。對氯離子含量超過規定值的,檢測機構應及時通過本地檢測信息管理系統推送給相關責任單位和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書面材料。
7、生產企業責任。生產企業應對采購的建筑用砂進行檢驗,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原材料進場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建立原材料購銷臺賬、砂使用臺賬和混凝土出廠臺賬。生產企業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出廣時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氯離子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驗證單。
(三)強化使用過程監管
8、強化材料進場檢驗。建筑用砂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材料應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同時對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士中氯離子含量檢查應不少于一次。施工過程中,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對使用的建筑用砂管理臺賬進行抽查,不同批次進場的建筑用砂未按要求進行進場檢驗或檢驗結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9、強化驗收管理。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時,應復查建筑用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材料及預制構件的進場檢驗資料,驗收記錄未明確檢驗情況的,應對同批次進場的建筑用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預制構件所使用的部位按比例進行抽檢,無法明確使用部位的,對全部部位按比例進行抽檢。竣工驗收時,工程參建單位應對建筑用砂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驗收記錄進行核查,并將混凝土氮離子含量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10、強化預拌混凝土企業內設試驗室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行預拌混凝土企業內設試驗室數據自動采集系統和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并與監管系統聯網,通過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打印具有二維碼防偽標識的“產品驗證單”(二維碼顯示信息與該批次砂原材料試驗關聯)在交貨時提供給使用單位。預拌砂漿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逐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應將加強建筑用砂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的重點工作來抓,梳理存在問題,查找薄弱環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形成打擊違規使用海砂的長效機制。要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群眾反映違規使用海砂線索的渠道,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
(二)強化日常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建筑用砂情況的監管,加強對生產企業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工程項目的“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及用砂質量的抽查抽測,防止不合格用砂用于建筑工地。
(三)形成監管合力。對未能提供建筑用砂檢驗報告或檢驗數據造假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一查到底、嚴肅追責;發現有違規使用海砂情形的,要立即責令停工,并進行返工處理。
對于發現使用不符合標準海砂的生產企業,要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責任單位采取停業整頓、清出市場、吊銷資質等處罰,并向社會公布處罰結果,對見證、檢測等履職不到位的相關單位也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