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進一步深化貴州省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成效,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促進砂石土高質量發展,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發布了關于征求《加強砂石土資源開發管理的通知(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以在5月17日前反饋至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處。文件特別提出,開采砂石土礦產資源的服務年限不低于5年,不得超過10年。
修訂版確定科學合理確定礦區范圍。可以整體開發的山體不得分割,不得將山脊劃作礦界,盡量不留邊坡,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用洞采方式開采砂石土資源,將資源開發利用、
礦山土地綜合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進行有機統一。
2019年8月,在國家工信部、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相關同志出席,貴州各省廳參與召開的貴州省機制砂石行業發展研究座談會上,中國砂石協會會長胡幼奕介紹了我國砂石行業的相關情況。胡幼奕針對性提出砂石產業發展融入到城市發展的理念和做法,以及以往砂石礦開采后出現的垂直邊坡修復難問題及解決措施。
根據公告顯示,修訂版并未修改原《通知》結構,依然劃分為嚴格按規劃布局砂石土礦山、推進“凈礦”出讓、加強采礦權管理、嚴格規范開采、治理恢復和加強綠色礦山建設五個部分,但對其中部分內容分別進行了刪除、增加和修改。
修訂版設置了19項條款,分別是嚴格界定砂石土類礦產、嚴格實施規劃管控、嚴格控制礦山數量、劃定砂石土禁采區、嚴格落實礦業權設置區劃管理、切實把好采礦權設置選址關、科學合理確定礦區范圍、開展“凈采礦權”出讓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合理確定采礦權的服務年限、加強工程建設
項目砂石土資源開采的管理、證照必須齊全、嚴格按規范開采、嚴禁越界開采、繼續優化布局推進綠色礦業高質量發展、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積極開展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強化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綠化管理以及全面加強綠色礦山建設。
其中,原《通知》中“提升礦山生產規模”和“嚴格編制砂石土采礦權設置方案”的相關內容被整條刪除,修訂版增加了“嚴格落實礦業權設置區劃管理”、“開展‘凈采礦權’出讓新機制”和“全面加強綠色礦山建設”三個條款。
修訂版將原《通知》12類礦種細化為14種,刪除了“建筑石料”,增加了“建筑用橄欖巖”、“建筑用安山巖”、“建筑用閃長巖”;擴寬了建制鎮范圍,增加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可以具有設置采礦權的權限,提前為縣城區域的砂石土供應掃清政策障礙;明確新設砂石土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30萬立方米/年,從數量和規模上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砂石土資源開發管理的通知(修訂)(征求意見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促進砂石土高質量發展,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生產,實現資源、環境、生態、安全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規劃布局砂石土礦山
(一)嚴格界定砂石土類礦產。砂石土類礦產是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巖,主要為建筑石料用石灰巖、建筑用白云巖、建筑用砂、建筑用輝綠巖、建筑用花崗巖、建筑用凝灰巖、建筑用大理巖、磚瓦用砂巖、磚瓦用砂、磚瓦用粘土、磚瓦用頁巖、建筑用橄欖巖、建筑用安山巖、建筑用閃長巖等14個礦種。
(二)嚴格實施規劃管控。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深入開展砂石土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域內基本需求、環境承載力、地質條件、資源保護等因素,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礦山空間布局,科學劃定禁采區、限采區和開采區。
(三)嚴格控制礦山數量。按照“規劃禁采區內的礦山關停,規劃限采區內的礦山收縮,規劃開采區內的礦山集聚”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的砂石土礦山進行優化調整,原則上縣城所在地建制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砂石土礦山數控制在6個以內,其他鄉(鎮)控制在2個以內,確保砂石土礦山數量只減不增,規模只升不降。全省新設砂石土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30萬立方米/年。
(四)劃定砂石土禁采區。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地、城市公園、城市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重點旅游景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文物古跡所在地等區域開采砂石土;禁止在重要湖泊、水庫、河流周邊,鐵路、公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開采砂石土;禁止在機場、港口、橋梁、隧道、電力設施周邊一定范圍內進行露天開采砂石土。
二、推進“凈礦”出讓
(六)嚴格落實礦業權設置區劃管理。加強礦業權設置區劃與砂石土資源開發規劃有機融合,按照資源可靠、環境優先、布局合理、規模適應、經濟可行,做到空間劃開、時間錯開,按需求投放采礦權。
(五)切實把好采礦權設置選址關。新設砂石土采礦權的設置選址,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自然資源、發改、工信、應急、公安、生態環境、交通、文旅、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聯合踏勘,共同確定。
(六)科學合理確定礦區范圍。可以整體開發的山體不得分割,不得將山脊劃作礦界,盡量不留邊坡,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用洞采方式開采砂石土資源,將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土地綜合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進行有機統一。
(七)開展“凈采礦權”出讓新機制。開展砂石土“凈采礦權”出讓新方式、新模式,鼓勵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打捆出讓,各算其賬,鼓勵對礦山用地、用林、用草、搬遷安置、資產評估等統一確權評估,在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外單列,不計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納入礦業權出讓方案予以公告,可明確由買受人承擔。經法定程序新出讓的礦業權,除不可抗力外,因部門原因導致礦業權人不能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相應部門負責。
三、加強采礦權管理
(八)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新設經營性砂石土采礦權,要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由采礦權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涉礦相關部門同意后,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出讓,并按要求做好出讓信息公示公開。競得人競得采礦權后,與權限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按規定繳納(處置)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后,即可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九)合理確定采礦權的服務年限。開采砂石土礦產資源的服務年限不低于5年,不得超過10年。為國家和省重點工程而專門設置的砂石土采礦權的服務年限根據施工期限合理確定。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不能滿足最低生產規模和其他準入條件的,不得批準延續。
(十)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資源開采的管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的用地范圍、建設工期內,因施工需要采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砂石土資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設的,可不辦理采礦許可證,工程竣工后,不得再進行開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用地范圍外開采砂石土資源的,必須依法申辦采礦權;采挖的砂石土不能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四、嚴格規范開采
(十一)證照必須齊全。礦山企業須取得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相關證照后,才能開采砂石土資源。
(十二)嚴格按規范開采。礦山企業開采前,必須取得環保部門的礦山環境評價批復、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設施設計批復,并按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復的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采用臺階式開采、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開采砂石土資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置、安全生產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驗收通過后才能實施開采。
(十三)嚴禁越界開采。礦山企業必須在采礦許可證批準范圍內開采,露天剝離范圍或者井巷工程設施不能超越礦界。
五、治理恢復和加強綠色礦山建設
(十四)繼續優化布局推進綠色礦業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規模利用與高價值利用相結合。積極推進“小、散、亂”砂石土優化布局。積極拓寬砂石土綜合利用渠道,力爭吃干榨盡,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附加值,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要嚴格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的取土范圍和規模,禁止新設制磚用粘土采礦許可證。
(十五)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打擊非法采礦和破壞生態環境共同責任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良好的礦業秩序。
(十六)積極開展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現有砂石土礦山企業要切實履行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義務,做好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礦山復綠等方面的工作。地方政府要組織實施機場、公路、鐵路、水域、礦山周邊的綠化、美化、潔化專項整治工作。
(十七)強化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綠化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要加強對工程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落實各項環境綠化措施。對涉及開挖砂石土的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并按要求施工,主體工程竣工時未實施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予驗收。
(十八)全面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開發利用與保護、修復全過程,全力推進砂石土礦業綠色發展。對新設采礦權、技改擴能礦山一律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積極推進生產礦山達標建設,督促已列入綠色礦山建設名錄企業鞏固建設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