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礦山、電力、冶金行業等企業應當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
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赤泥、鎂渣、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等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鼓勵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居民房屋建設等領域使用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產品。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合理配備收集、轉運設施和車輛,至少每兩日到本服務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收集、轉運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秸稈還田和以秸稈為原料的沼氣、燃料乙醇、發電、飼料、食用菌等產業發展,支持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違反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責令改正,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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