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又有新的涉砂礦政征求意見,進一步加強凈礦出讓,禁止砂石礦協議出讓,同時對“工程采礦”砂石外銷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中,凈礦出讓和協議出讓兩項政策此前早有苗頭,但“工程采礦”條款中新增的要求卻十分引人注目:
“已設采礦權根據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為開采主礦種或開拓系統建設需要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對外銷售的”,“礦產品統一交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對外銷售,銷售收益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我們知道,除砂石礦權外,水泥、鐵礦、煤礦等礦產開采中均需要開采可用作砂石的低品位礦、剝離層,尤其是水泥礦山,如果不強調和重視資源利用效率,高品位水泥用灰巖也可以生產砂石料,但屬實浪費。
在主礦開采中、系統建設中需要開采可生產砂石礦產的礦種覆蓋范圍相當廣泛,考慮到目前的砂石生產現狀,浙江省擬出臺的上述“工程采礦”政策中的關鍵點是:
根據開采利用方案開采產生的、最終用來生產砂石的
尾礦、低品位礦算不算“為開采主礦種或開拓系統建設需要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
簡單點說,就是需要明確能夠生產砂石料的尾礦算不算砂石礦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包括水泥企業、鐵礦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砂石都將納入公共資源平臺,收入歸財政,礦企無利可圖,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砂石可能式微;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浙江省已經或即將上馬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砂石的企業就可以長舒一口氣,并暗罵媒體捕風捉影。
浙江省“七山二水一分田”,但大規模開采的礦種數量不多,目前已停止出讓建筑石料類礦權,改由“礦地綜合利用”模式同時產出砂石與土地,資源綜合利用產生的砂石量占比并不高。
結合該省礦產開發實際,您認為尾礦資源算不算“為開采主礦種或開拓系統建設需要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歡迎留言發表看法。
目前,上述政策仍在征求意見,行業同仁可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網站根據提示進行意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