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人大代表提案,堅決打擊非法采砂行為,進一步加強采砂監管,保障防洪安全保護礦產資源,優化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打擊非法采砂行為通告如下:
一、
砂石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和破壞。
二、嚴格執行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規定,未經許可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水利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嚴禁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違法占用和破壞土地,從事非法采砂活動,由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等盜采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收購、儲存、買賣、運輸盜采的砂石。公安部門將以盜竊或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行為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禁無營業執照經營砂石料,未經批準收購、銷售砂石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禁運砂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和私自改裝運輸車輛,對超限超載運輸砂石和私自改裝的車輛,由公安、交通部門依法查處,造成道路、橋梁等交通設施損壞的,依法賠償。
七、對參與或庇護非法采砂的國家公職人員,村兩委干部,一律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查處非法采砂行為過程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節較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公安、法院、檢察院將從嚴從快追究非法采砂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繼續非法采砂的,一經發現,依法沒收非法所得,扣押采沙機械設備、車輛,從重處罰。
十一、歡迎社會各界群眾監督舉報。
舉報電話:
白城市水利局舉報電話:
0436-3352382
白城市自然資源局電話:
12336
白城市公安局:
0436-3344110
0436-3252016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2020年2月27日)起實施。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白城市人民檢察院
白城市公安局
白城市自然資源局
白城市水利局
白城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