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9600余噸,寧鄉一男子獲刑8個月
2019-12-12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12月10日,寧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采礦案件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山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郭某山非法采礦罪的違法所得2萬元。
案情回顧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沈某進(另案處理)的房屋因修建黃龍公路被拆遷。2018年1月,沈某進在未辦理采礦許可的情況下,找到被告人郭某山,請其在新橋村團山路口開挖宅基地。2018年3月開始,被告人郭某山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開挖宅基地,并擅自擴大宅基地面積,采用露天采礦的方式,在新橋村團山路口開采板巖礦石。被告人郭某山先后雇請了3臺挖機施工,挖機將表層不堅硬的頁巖挖走后,再向下開采底層堅硬的頁巖,以每車礦石20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正在施工的工地和建材廠等。
這期間,黃材鎮國土所向沈某進下達《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沈某進立即停止采礦。沈某進隨即聯系被告人郭某山要求其停止采礦行為,被告人郭某山停止一段時間后又復工,繼續開采礦石。后經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二總隊實地評估,被告人郭某山開采出的建筑用板巖礦產資源儲量9632噸,采出的礦產品價值23萬余元。今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山被寧鄉市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郭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行為,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山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
礦產資源作為重要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應當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然而,在利益驅使下,個人非法采礦、破壞性開采等行為屢禁不止,這一行為不僅浪費了有限的礦產資源,同時導致了生態環境的污染與破壞。保護綠水青山,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寧鄉市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以實際行動筑牢綠色法治屏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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