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東局聯合印發《山東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研判管控辦法》,從制度層面構建常態化、精準化、全鏈條的煤礦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筑牢山東煤礦安全生產防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的出臺,是山東立足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對標國家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山東省推動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的具體實踐。2026年作為“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山東聚焦煤礦安全生產領域事前預防機制建設,既是對前期煤礦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優化升級,也為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劃定了新標準、明確了新要求。
《辦法》明確,煤礦企業是安全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需建立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構建“年度全面辨識、季度專項評估、月度滾動研判”的常態化風險辨識機制。在風險研判范圍上,《辦法》實現全維度覆蓋,不僅聚焦生產布局接續、主要生產系統等核心環節,還將有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等重要場所,采掘過地質構造帶、通風系統調整等關鍵環節,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等危險作業,以及汛期、低溫雨雪冰凍等重點時段全部納入辨識評估范疇,讓安全風險無處遁形。
《辦法》建立了“一礦一冊、一礦一策”的精細化管控模式,構建了“企業自查、市級會商、省級研判”的三級聯動機制,煤礦日常安全監管部門和監察執法處每月分析風險變化、每季度聯合企業會商,山東省能源局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東局每季度開展省級會商,層層壓實風險管控責任。同時,制定了全流程閉環管理要求,監管監察部門將風險辨識管控情況納入抽查重點,對管控不到位的企業加大執法力度,對未按規定開展工作的,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剛性約束倒逼責任落實。
此次《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山東煤礦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體系,實現了從“事后處置”向“事前預防、事中管控”的轉變,為煤礦企業劃定了安全紅線,為監管部門提供了執法依據。下一步,山東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東局將督促抓好《辦法》貫徹執行,推動全省煤礦企業全面落實風險管控主體責任,持續提升煤礦重大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為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筑牢安全生產根基,真正實現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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