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了《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試行)》,文件中對于機制砂石的生產規模、能耗、產品質量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文件規定:
利用原石生產機制砂石的企業生產規模不低于200萬噸/年,利用礦山固廢(廢石、尾礦)生產機制砂石的企業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企業外購原石、廢石、尾礦生產機制砂石的,應具有穩定的原料來源,并確保其來源合法合規,可追溯。
機制砂石生產企業的萬噸產品能耗(不含礦山開采和污水處理),以石灰石等軟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0噸標準煤,以花崗巖等中硬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3噸標準煤,水耗達到相關要求。鼓勵機制砂石生產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
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建立實驗室,具備產品出廠檢驗的能力。檢測儀器設備配備可參考《機制砂石生產企業實驗室基本條件》(T/CAATB 003)等相關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要求。
機制砂石質量符合《建設用砂》(GB/T 14684)、《建設用卵石、碎石》(GB/T 1468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等有關標準的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機制砂石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 568)的要求。

河北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試行)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門《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原〔2019〕2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門《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0〕473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河北省機制砂石行業結構調整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產業布局、規范行業秩序、保障機制砂石供應質量,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標準規范,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河北省范圍內的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本規范條件不適用于再生機制砂石生產企業。
一、總體要求
(一)機制砂石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規劃等要求,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和土地使用標準。嚴禁在風景名勝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機制砂石生產項目。
(二)鼓勵企業依托自有礦山開展機制砂石生產項目建設。自有礦山企業不具備機制砂石加工條件的、無自有礦山外購原石、廢石和尾礦進行機制砂石加工生產的,其選址宜考慮在建材產業園區,并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所在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三)自有礦山的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原料為采購原石、廢石、尾礦的機制砂石生產企業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等。
(四)利用原石生產機制砂石的企業生產規模不低于200萬噸/年,利用礦山固廢(廢石、尾礦)生產機制砂石的企業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企業外購原石、廢石、尾礦生產機制砂石的,應具有穩定的原料來源,并確保其來源合法合規,可追溯。
二、工藝和裝備
(一)工廠設計達到《機制砂石骨料工廠設計規范》(GB 51186)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二)生產工藝符合《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 2299)的要求。
(三)選用安全可靠、高效節能的設備,不得采用國家相關禁限目錄中已禁止或淘汰的設備。
三、產品質量
(一)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全過程質量控制,并建立可追溯的質量檢驗記錄、臺賬及檔案制度。
(二)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建立實驗室,具備產品出廠檢驗的能力。檢測儀器設備配備可參考《機制砂石生產企業實驗室基本條件》(T/CAATB 003)等相關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要求。
(三)機制砂石質量符合《建設用砂》(GB/T 14684)、《建設用卵石、碎石》(GB/T 1468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等有關標準的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機制砂石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 568)的要求。
四、能源消耗
(一)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建立、實施能源管理體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進行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的有關要求。
(二)機制砂石生產企業的萬噸產品能耗(不含礦山開采和污水處理),以石灰石等軟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0噸標準煤,以花崗巖等中硬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3噸標準煤,水耗達到相關要求。鼓勵機制砂石生產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自有礦山的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按照自然資源部門的相關規定,合理確定開采方案,并按照設計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
(二)采用濕法生產的機制砂石生產企業建立合理的水循環系統,對廢水進行處理和回用,減少水資源的消耗。生產廠區污水排放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水污染排放標準要求。
(三)機制砂石生產企業做好粉塵污染防治。對生產線破碎、篩分及輸送等生產環節采取封閉措施,對所有粉塵點配備收塵、降塵裝置。粉塵排放濃度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的有關規定,并滿足廠區所在地區的環保要求。對無組織排放的揚塵場所,采取濕法控塵、覆蓋和封閉等方式處理,并符合揚塵控制相關規定。鼓勵開展粉塵的資源綜合利用。
(四)機制砂石生產線采取減振、隔音、降噪等措施,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
六、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機制砂石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企業采取有效的監測和評估措施,對機械傷害、電氣事故等進行防范和應對。確保操作人員接受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加強定期安全檢查和粉塵清理。
(二)機制砂石生產企業依法落實職業病防治并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針對粉塵、噪聲等危害嚴重的重點工序,科學配置防塵降噪等職業病防護設施,從源頭上有效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
(三)機制砂石生產企業依法納稅,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按期足額繳納養老、工傷等保險,保護職工合法權益。鼓勵自有礦山企業積極參與周邊社區建設,支持當地教育和公益事業,促進與周邊社區和諧發展。
七、申請與審核
(一)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自愿申請規范企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機制砂石行業規范企業申請報告》(見附件),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二)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的企業申請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審意見,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推薦材料包括企業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推薦意見應明確企業和生產線的建設條件、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產品質量、能源消耗、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等方面是否符合相應的規范條件。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核驗,實地核驗結果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八、動態調整
(一)已公告企業應自愿接受相關監督檢查,定期對照規范條件開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保持規范條件的自查報告報送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查報告應說明以下情況:
1.企業上年度生產經營基本情況;
2.企業組織結構、法定代表人、相關資質、主要工藝和裝備、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3.企業產品質量、能源消耗、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等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二)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企業自查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將核實后的企業自查報告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作需要對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開展抽查。
(四)已公告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本規范條件于下一個申報年度重新提交申請:
1.企業搬遷;
2.企業發生分立;
3.兼并重組后法人主體發生變化;
4.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請的情形。
(五)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從已公告名單中撤銷:
1.申報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2.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3.拒絕開展年度自查和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者停產1年及以上的;
5.企業被兼并、關停退出后法人主體不存在的;
6.發生重大環境、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7.發生偷漏稅、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等重大違法行為的;
8.其他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等需撤銷的情形。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擬撤銷已公告企業名單時,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必要時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進行論證,之后再決定是否撤銷。
(六)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撤銷公告之日起24個月后符合規范申請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規范公告。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已公告企業、申請規范公告的企業存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或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對于被舉報的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或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組織現場核驗,并依據現場核驗結果決定是否從已公告企業名單中撤銷或停止其規范企業申請。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最新版本執行。
(二)本規范條件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我省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本規范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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