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廈門市資源規劃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海洋發展局、廈門海警局、廈門海事局等部門修訂出臺《廈門市海砂資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廈門市海砂資源管理工作機制。
《規定》適用范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海砂運輸、堆放、使用,以及在省政府授權的廈門灣口52平方公里海域的采砂用海等相關活動。《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規定》明確,開采海砂必須依法取得環評批復文件、采礦許可證、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并依法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海砂開采區的劃定,應切實組織做好海域使用論證、海域環境影響評價、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海砂資源儲量核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論證、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海上交通安全影響等前期工作,避免后續出現禁止性障礙。
《規定》還明確海砂開采企業定期開展海底地形、水深測量,及時掌握海砂開采區域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態、環境等要素變化。采砂、運砂船舶應安裝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終端設備。開采、運輸期間應當24小時不間斷開啟使用。未安裝的船舶不得參與采砂、運輸作業。市資源規劃部門牽頭推進海砂監管系統建設,采取衛星定位、影像監視、電子圍欄等措施,對海砂開采現場進行實時監控,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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