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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10號文!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2023)發布!

2023-05-08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近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修訂印發《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簡稱“10號文”)。,進一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推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立足礦產實際需求,制定時兼顧科學性與合理性,在實施中將提供繳費申報服務,減輕企業的征收負擔。

  為貫徹落實《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按自然資源部有關要求,對2017年發布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2023)》,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最新評估方法吧。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2023)

 
  本指南所指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是礦業權評估機構及其礦業權評估專業人 員根據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礦業權評估準則,遵循 評估原則,為委托人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提供評估服務,并出具礦業權出讓收益 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1 基本要求
 
  1.1 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 文件和礦業權評估準則。
 
  1.2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當由委托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 則依法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承擔。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當依據其與委托人簽訂的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事項、相關具體要求以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相關規定確 定評估基本事項與相關評估參數。
 
  1.3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礦業權價值評估專業礦業 權評估師承辦;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由承辦該項業務的礦業權價值評 估專業礦業權評估師簽字蓋章并加蓋礦業權評估機構印章。
 
  1.4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評估結論僅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金額時參考使用,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際確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金額不必然相等。
 
  1.5 本指南規定的事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委托人
 
  委托人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3 評估基準日
 
  3.1 評估基準日應當由委托人依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3.2 評估基準日一般為月末,表述方式為××××年××月××日。
 
  4 評估對象與范圍
 
  4.1 評估對象為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相關的權益等。
 
  4.2 礦業權評估范圍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4.2.1 探礦權:勘查項目名稱、地質勘查階段、勘查礦種、勘查(區)范 圍,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類型及數量等。
 
  4.2.2 采礦權:礦山名稱、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礦區范圍 (含開采深度)、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資源儲量類型及數量等。
 
  5 評估依據
 
  評估依據包括法律法規、經濟行為、礦業權權屬、評估參數選取依據等。
 
  5.1 法律法規依據。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相關規程規范等技術 標準,礦業權評估準則等。
 
  5.2 經濟行為依據。包括評估委托合同書(評估委托書)等。
 
  5.3 礦業權權屬依據。包括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劃定礦區 范圍批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等。
 
  5.4 評估參數選取依據。包括稅費政策文件、相關專業報告、礦業權有償 處置相關資料及收集的市場公開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有關資料。相關專業報告通常包括后續地質勘查設計、地質勘查文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山設計文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土地估價報告等。
 
  6 評估實施過程
 
  6.1 應當按照礦業權評估程序規范的基本要求,結合選取的評估方法,實 施具體評估程序。礦業權評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評估委托合同書、編制評估計劃、盡職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工作底稿歸檔。
 
  6.2 評估委托合同書中應明確委托人、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目的、評估 基準日、評估年限、評估費用等評估業務事項。
 
  6.3 開展盡職調查時,應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 特殊要求或者因為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開展的除外,但應在報告中予以披露。
 
  6.4 出具評估報告前,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6.5 出具評估報告時,應當取得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評估報告統一編 碼,并按有關規定提交委托人。
 
  7 評估方法
 
  7.1 評估方法。下列評估方法可以應用于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
 
  (1)收益途徑評估方法:折現現金流量法、收入權益法;(2)成本途徑評估方法:地質要素評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3)市場途徑評估方法:可比銷售法、單位面積探礦權價值評判法、資源 品級探礦權價值估算法。
 
  7.2 評估方法的選擇。
 
  應當根據實際勘查程度或開發階段、資源儲量估算情況、礦產資源儲量規 模和礦山生產規模,結合各評估方法的使用前提與適用范圍和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選擇恰當的評估途徑及其對應的評估方法。
 
  7.2.1 普查探礦權。
 
  (1)未估算資源量的普查探礦權,原則上應選取勘查成本效用法。但屬于勘查空白地或者投入少量地質工作的情形,應選取單位面積探礦權價值評判法。
 
  (2)估算資源量的普查探礦權,原則上應選取地質要素評序法。但屬于對于估算資源量較多的情形,應選取資源品級探礦權價值估算法。
 
  (3)對于煤、磷、鐵、鋁土礦等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床的普查探礦權,評 估計算的服務年限不小于10 年的,原則上應選取折現現金流量法;不具備折現現金流量法條件時,應選取收入權益法。
 
  7.2.2 詳查勘探探礦權和采礦權。
 
  (1)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不小于 10 年的,應選取折現現金流量法;(2)不具備折現現金流量法條件的,應選取收入權益法。
 
  7.2.3 可比因素可以確定,相關指標可以量化時,應同時選取可比銷售 法。
 
  8 評估參數
 
  8.1 應當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以及相應 的礦業權評估準則等確定。
 
  8.2 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關注:
 
  (1)對于稅費類評估參數,應當重點關注相關稅費規定的時效性,計算標 準以及計算方法,合理計算相關評估參數。
 
  (2)對于技術規范,應當重點關注技術規范的時效性,完整性,合理確定 相關評估參數。
 
  (3)利用相關專業報告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關注相關專業報告是否符合相 關技術規范要求,應重點關注時效性、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合理確定相 關評估參數。
 
  (4)利用市場信息資料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重點關注資料來源渠道的真實 性、數據的時效性、全面性與可靠性。
 
  (5)利用企業出具的相關說明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重點關注說明內容與評 估目的的合理性、適用性,并在評估報告完整披露。
 
  8.3 主要評估參數
 
  8.3.1 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原則上應由委托人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 理有關規定確定。
 
  8.3.2 資源量。
 
  (1)評估依據的資源量。應當根據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和生產規模等參數,以地質勘查文件或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為基礎(需要進行評審或評審備案的,應當包含評審意見、備案文件)確定。
 
  當地質勘查文件或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委托人應當按自然資源部有關要求進行數據轉換。
 
  當地質勘查文件或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2020)編制時,應當關注資源量和儲量之間的關系,相關信息應予以披露。
 
  (2)工業指標。應當選取一般工業指標或經論證批復后的工業指標。
 
  (3)共伴生組分。對礦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組分礦產,凡其綜合開發利用 屬于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上允許的,應當與主礦種一起納入評估范圍。
 
  8.3.3 礦山服務年限。
 
  以資源量為基礎,根據礦山設計文件或設計規范的規定確定。
 
  8.3.4 產品銷售價格。
 
  (1)應當根據評估采用的產品方案,選擇能夠代表當地市場價格水平的信 息資料,作為確定基礎。
 
  (2)一般情況下,可以評估基準日前3個年度的價格平均值為基礎確定評 估用的產品價格。對產品價格波動較大、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較長的大中型礦 山,可以評估基準日前5個年度內價格平均值為基礎確定評估用的產品價格。對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短的小型礦山,可以采用評估基準日當年價格的平均值為基礎確定評估用的產品價格。
 
  (3)評估報告中應當對價格確定的依據和過程進行明確披露。
 
  8.3.5 相關稅費。
 
  增值稅,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
 
  企業所得稅,以利潤總額為基數,按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不考慮虧損彌補及企業所得稅減免、抵扣等稅收優惠。
 
  8.3.6 折現率。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公告2006年第18號,地質勘查程度為勘探以上的探礦權及(申請)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折現率取8%;地質勘查程度為詳查及以下的探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折現率取9%。
 
  8.3.7 地質要素評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涉及各類勘查工作量的取價 (費)標準,采用評估基準日適用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單位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頒布實施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或類似價格和費用標準);對暫缺的工作手段預算標準或不適用預算標準,可以參考相關行業預算標準(或類似價格和費用標準)。
 
  9 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處理探礦權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原則上應當獨立評估,評估結果 即為其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不能獨立評估的按下列方式計算。
 
  (1)單一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新增礦業權出讓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
 
  新增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 = 評估結果 / 評估結果對應的評估依據的資源量 × 增加的資源量(2)增列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礦種礦業權評估價值按其銷售收入占總銷售收入的比例分割計算,即:新增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 = 評估結果 × 增列部分對應的銷售收入 / 總銷售收入以上兩式中評估結果為對原礦種和增列礦種進行整體評估的結果。
 
  用各組分選(冶)礦回收率及其銷售收入所占比例作為權重綜合確定。
 
  10 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評估處理
 
  因國家政策調整,需要對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進行退還的,按 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評估基準日,以資源儲量為基礎評估計算礦 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當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應當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已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退出區域內原評估利用的剩余資源量 / 原評估基準日評估依據的資源量(2)其他情形,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當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應當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已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退出范圍的面積 / 評估基準日時的勘查區面積11 評估結論與使用有效期
 
  11.1 評估結論應當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值。
 
  評估結論應包含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值、對應的資源儲量。
 
  11.2 委托人對評估結論與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進行比較時,建議進 行整體比較。
 
  11.3 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評估結果公開的,自公開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評估結果不公開的,自評估基準日起有效期一年。
 
  12 評估報告編制出具與披露
 
  12.1 按照礦業權評估準則的相關要求,編制出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 告。
 
  12.2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名稱的主題詞一般包括:勘查項目名稱或礦 山名稱、探礦權或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
 
  12.3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對委托人、評估基準日、評估目的、評 估對象與范圍、評估依據、評估實施過程、評估方法選擇、評估參數選取、評估結論、評估假設、報告使用限制和特別事項等內容進行完整、準確披露。
 
  12.4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以往礦業權有償處置的有關情況。
 
  12.5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其他對評估結論使用有重大影響的 事項。
 
  13 附則
 
  13.1 按金額征收方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見附錄。
 
  13.2 本指南未盡事項,均適用于礦業權評估準則相關規范內容。
 
  13.3 本指南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執行 。
 
  

文關鍵詞:

礦業權 礦權出讓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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