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宋某以售砂獲利為目的,承包一開發區15戶村民的集體土地。
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宋某在承包土地內采砂并銷售,從中非法獲利。期間,土地管理部門三次查獲并罰款6.5萬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經自然資源部門鑒定評估,宋某非法采砂1.9萬立方米,造成
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2萬元,涉案土地復墾費用34萬元。
后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4萬元、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
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02、刑事民事行政三責并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
宋某主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宋某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與本案系同一事實,行政罰款6.5萬元予以折抵罰金。
宋某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刑法》《環境保護法》和《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3萬元;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4萬元(已繳納)。該判決已生效。
03、多元共治守護耕地“命根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宋某承包村民集體土地非法采砂,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嚴法治觀和全面追責原則,依法追究宋某非法采礦刑事責任,依法認定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將其主動履行民事責任情形作為刑事處罰酌情從輕情節,明確以其就同一事實繳納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統籌協調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
該案系當地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非法采礦案,體現了人民法院與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同聯動、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合力共同守護耕地“紅線”、環保底線,建設美麗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