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防城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非法采礦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涉案金額達185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梁某、陳某為非法獲取利益,在未辦理釆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長期在防城區茅嶺海域利用抽砂船進行非法釆砂,破壞茅嶺海域環境資源。2018年以來,梁某、陳某分別將非法釆得的砂賣給經營沙場的被告人丁某,丁某明知是梁某、陳某非法釆礦所得的砂,仍然予以收購,與兩人交易購砂款分別為1498300元、355700元。
案發后,被告人梁某、陳某、丁某接到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梁某、陳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釆礦許可證擅自釆砂,應當以非法釆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明知是非法釆礦所得的砂而予以收購,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對本案證據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充分發表意見,聽取了被告人梁某、陳某、丁某的最后陳述,案件將擇期宣判。
法官特別提醒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