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該條例分為總則、河道保護與治理、河道利用、河道采砂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大板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道保護與治理方面,《條例》指出,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淘金、棄置
砂石或者淤泥,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規定河道采砂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關規劃銜接。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并保證防洪、通航、漁業生產安全。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河河道內采砂的,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分別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未達成協議,不得單方面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采砂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向社會公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在可采區、可采期內因度汛、供水、航運安全調度及應對河道管理緊急情況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臨時采取禁采措施。
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期限、范圍、深度、總量、作業方式等內容進行。河道采砂應當即時轉運或者清除砂石料、棄料堆體,即時復平采砂坑道,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結束后應當即時清理、平整河道。在通航航道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應當服從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或者未即時清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