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共治守護礦山生態!《黃石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本月起實施
2021-07-08來源:黃石日報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黃石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從本月起實施,明確建立由政府主導、礦業權人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礦山生態修復體系,守護好全市的礦山生態環境。
《條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礦山生態修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礦山生態修復是指對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采取水土保持、生態復綠、復墾利用等方式進行的治理恢復。《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通過規定礦山生態修復的定義、原則、責任主體、修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推動健全礦山生態修復制度規則,用“最嚴密制度最嚴格法治”引領和保障黃石高質量發展。
市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生態修復,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礦山生態修復的監督管理,相關市直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與礦山生態修復相關的工作。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以及其他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技術研究,提高礦山生態修復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礦山生態修復;鼓勵礦山生態修復與保護歷史文化以及發展科普教育、旅游觀光、農業綜合開發、體育休閑、特色小鎮等相結合。
縣(市、區)政府應當依據礦山生態修復規劃,制定本轄區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并組織實施轄區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的生態修復。礦業權人是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人,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應當采取生態修復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牟利為目的,違反礦山生態修復
項目設計方案開采土石料。
市、縣(市、區)政府每年對礦山生態修復情況組織檢查并通報結果;并可采用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對礦山生態修復不力的責任人進行預警提醒,督促其及時進行生態修復。我市還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對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對于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逾期不修復或者修復不符合要求的、以牟利為目的違反礦山生態修復項目設計方案開采土石料以及不履行管護責任等行為,《條例》還明確了處罰方式。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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