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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將對砂石在內的礦業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2021-07-01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規定,高危行業領域主要包括八大類行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而業行業與上述八大類行業存在很大交集,所以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訂對我國礦業行業的影響很大。

 
  首先,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經營單位和企業員工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這次將“三個必須”寫入了法律,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進一步明確了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要求企業的決策層和管理層具有安全管理的職責。如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企業里除了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的職責,負一定的責任。如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比如一個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作為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但是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也要對分管領域的安全負責任;如果下屬企業由于安全管理團隊配備得不到位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上級企業的相關副職也是要負責任的;如果是下屬企業由于安全資金投入不到位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則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也是要承擔責任的。“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要求企業里管生產的副總經理不能只抓生產,不顧安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抓好安全,否則出了事故以后,管生產的分管負責人也是要負責任的。
 
  其次,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建立了三項重要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一,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員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間接影響著安全生產。安全生產人人都是主角,沒有旁觀者。這次修改新增了全員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就是要把生產經營單位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起來,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提升安全素質、人人做好安全生產的局面,從而整體上提升安全生產的水平。第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是國內外企業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就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而引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產法》已經確立的重要制度,這次修改又補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規定,目的是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之下,來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第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的規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僅包括本企業的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方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事故預防的功能,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的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礦山項目建設外包、危險作業等方面做了修改,針對礦山安全生產完善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規范了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來,多起事故暴露出礦山外包施工隊伍資質掛靠、出租、出借和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作了針對性的要求,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二是嚴格了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在原來規定的爆破、吊裝等作業的基礎上,這次增加了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張昕在2021年6月1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以下簡稱“新聞發布會”)上講到,“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針對當前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也為下一步礦山安全法治建設提出了要求。下一步,我們將加快推動《礦山安全法》的修訂,同時緊緊抓住煤礦這個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推動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合并修訂為《煤礦安全條例》,切實從源頭上健全礦山安全重大風險管控機制、法律制度,推進全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進一步補充說明,礦山施工項目不得分包、轉包規定,是從非煤礦山事故引發出來的。2021年年初,應急管理部在山東金礦事故調查期間,發現轉包分包情況非常嚴重。國內外事故證明,企業轉包分包的區域往往是事故的多發區域。這次《安全生產法》增加的這一條規定并不僅僅適用于非煤礦山,而是所有的礦山、金屬、冶煉的建設項目,還有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等建設項目。
 
  第四,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標準化建設。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修改為“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標準化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此負有法定職責。未來監管機構將會從以下三個方面作進一步的強化:一是強化礦山企業依法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將標準化建設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嚴格對標創建,切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強化對標對表檢查考核,做到達標一個、定級一個,決不允許降低考核標準,對達不到三級要求的礦山企業,要限期停產整改;三是強化動態抽查,對達不到原等級的礦山企業,要降級或撤銷等級,推動礦山企業動態達標。
 
  此外,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還將通過影響其他法律而進一步影響礦業行業。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宛生在新聞發布會上講到,“安全生產方面,我們圍繞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逐步形成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條例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的單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的,比較系統的、相對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子體系。目前,我們的進展是已經完成了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和煤礦安全條例草稿的起草工作,正在積極配合有關立法機關開展征求意見、調研、研究完善等工作。修改礦山安全法的工作已經啟動,部內已經成立了領導小組,我們正在結合工作實際開展研究論證,抓緊修訂完善起草出送審稿。”
 
  

文關鍵詞:

安全生產 礦山生產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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