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獲悉,日前,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起草了《四川省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切實加強全省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邊開采、邊治理”有關要求,規范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監督管理,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6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752632306@qq.com,聯系人:劉夢君,電話:028-87036253。
《四川省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全省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是指對依法取得采礦權、正在實施基建或者正在組織生產的采礦權人,按照“邊開采、邊修復”的原則,對其礦業活動導致生態系統受損的區域進行生態修復相關工作。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在建與生產礦山的生態修復管理工作。已停產但采礦權仍存續的礦山,因資源枯竭、礦權到期、政策性關閉仍需采礦權人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礦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修復依據)在建與生產礦山應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將《方案》作為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修復原則)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永久基本農田等管控要求,綜合考慮修復后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灌則灌、宜草則草、宜荒則荒、宜留則留”的原則,實施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工程。鼓勵采礦權人參與礦山地質公園建設、經營和管理,探索礦山生態修復與旅游、康養、養殖、種植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六條 (主體責任)采礦權人是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采礦權人應主動完善本礦山生態修復相關規章制度,成立相應管理機構,逐級落實生態修復責任,編制《方案》,開展相應監測、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管護等礦山生態修復工程及活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采礦權轉讓的,礦山生態修復的義務隨之轉移。因政策性關閉的礦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應明確責任主體并確定生態修復完成時限。
第二章 方案編報
第七條 (編制要求)采礦權人應自行編制或委托具備開展相應工作能力的機構編制《方案》,方案編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指南,并依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對于確無土地復墾任務的礦山,采礦權人應向所在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說明,經核實后可不編制土地復墾相關內容。
第八條 (編制時限)新設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在劃定礦區范圍批準文件規定的預留期內,完成《方案》編報工作。
第九條 (方案變更)采礦權人涉及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等重大變更時,應在辦理采礦權變更前,重新編制或修訂《方案》,并提交原負責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其它類型變更時,采礦權人向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變更說明,逐級上報至原《方案》審查部門備案。
第十條 (方案適用期)在辦理采礦權延續審批前,《方案》超過適用期或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重新編制或修訂。
第十一條 (審查權限)按照《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0〕9號)要求,《方案》審查由具有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也可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事業單位或行業組織進行。跨行政區域的《方案》審查由相關區域共同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二條 (審查要求)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庫,確有困難的可邀請省級專家庫專家審查??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主動參與省級、市級組織的《方案》審查,加強對《方案》中礦山權屬和現狀的認定。
第十三條 (方案備案)《方案》公示后,采礦權人應分別在方案審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便于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監管。
第三章 實施修復
第十四條 (修復要求)采礦權人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和批準的《方案》,編制礦山年度生態修復計劃,并依據年度礦山生態修復計劃,逐年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確??尚迯蛥^域的生態修復工作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開展。礦山閉坑后,應在辦理相關注銷手續前,完成整個礦山的生態修復任務,未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或未達到《方案》要求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
第十五條 (年度報告)采礦權人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當年礦山生態修復年度報告(附件1);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每年2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所有礦山生態修復情況逐項審核并匯總后,報送至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所有礦山生態修復情況匯總后報送至自然資源廳。
第十六條 (注銷程序)礦山閉坑、停辦、關閉的,在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履行完畢后,應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礦山生態修復驗收核查報告(附件2),并提前30日向相應采礦許可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要求,組織專家開展礦山生態修復驗收核查報告和現場修復情況驗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驗收不合格,采礦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在采礦許可證注銷前未完成生態修復驗收的,在采礦許可證注銷后,應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責任主體,繼續完成生態修復工作,并按上述要求開展生態修復的驗收。
第十七條 (修復檔案)采礦權人應建立礦山生態修復檔案,實行專項管理,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斗桨浮芳跋鄳獙彶橐庖?、公示公告文件。
?。ǘ┑V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和土地復墾費建立、存取、使用等情況的票據憑證及監管協議。
?。ㄈ┑V山生態修復相關制度及管理機構設置文件。
?。ㄋ模┑V山生態修復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報告。
(五)礦山生態修復年度情況報告。
(六)礦山生態修復臺賬表。
?。ㄆ撸┑V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存取、使用臺賬表。
(八)礦山生態修復區域前后對比影像。
?。ň牛┢渌c礦山生態修復相關資料。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 (基金建立)采礦權人應遵循滿足需求、專賬核算、企業所有、自主使用、滾動支取的原則,按照《方案》確定的費用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計入企業成本,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礦山監測、后期管護等生態修復工作。
第十九條 (賬戶設立)采礦權人應選擇在唯一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據實反映基金的提取情況、使用情況,并與銀行、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三方監管協議?,F有采礦權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立或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新設立采礦權人應取得采礦許可證后1個月內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
第二十條 (計提要求)基金計提實行一次性計提和分期計提兩種方式。
礦山服務年限在3年以下(含三年)的礦山,在礦山取得或延續采礦許可證前一次性全額計提基金存入基金賬戶。
礦山服務年限在3年以上的礦山,可分期計提基金存入基金賬戶。在礦山取得或延續采礦許可證前計提第一次基金,數額不得少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總投資的20%,余額根據年產量按相應比例分攤到采礦出讓年限的剩余年度中,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基金計提。礦山關閉前一年完成全部基金計提,并保證提取的基金滿足《方案》確定的工程實施計劃。對《方案》確定的費用不足以滿足年度礦山生態修復需要的,采礦權人應按年度實際礦山生態修復需要補足資金,已開采礦山在文件下發后1個月內補齊不足部分。
第二十一條 (基金使用)基金按照“企業所有、滿足需求、自主使用、強化績效、動態監管”的原則,用于《方案》確定的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的預防和修復治理、土地復墾、監測監管等生態修復工作,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條 (基金變更)采礦權人《方案》變更的,根據新的《方案》計提基金。
第二十三條 (基金結轉)采礦權人每年應對基金進行核算,如有不足,予以補足;如有結余,結轉后續年度。采礦權轉讓的,原采礦權人的結余基金及相關責任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后,受讓人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計提基金。
第二十四條 (破產要求)采礦權人申請破產不影響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采礦權人已計提的基金在未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等生態修復義務前,不作為執行清償債務的財產對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日常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跨區域在建與生產礦山,跨行政區域的采礦權人年度報告由共同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采礦權人落實生態修復任務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經費列入地方年度預算。
第二十七條 (監管方式)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用年度檢查、專項核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生態修復活動進行監督,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蟊粰z查的采礦權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ǘ┮蟊粰z查的采礦權人就本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ㄈ╅_展礦山現場檢查、核查。
?。ㄋ模┴熈畈傻V權人按照《方案》開展生態修復相關工作或停止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動態監測)建立省、市、縣三級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動態監測體系,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加強監測監管力量,全面系統掌握和監測礦山生態修復情況。
第二十九條 (綠礦優惠)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各采礦權人年度生態修復開展情況,優先推薦成效好、修復義務履行到位的企業進入綠色礦山名錄,申報成功后享受綠色礦山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礦山生態修復施工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直接責任;監理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鄉鎮按屬地原則做好安全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生態修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責任追究)違反本辦法,應當編制《方案》而未編制的,或涉及重大變更未重新編制《方案》的;未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生態修復工作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修復責任的;未建立基金的,或基金計提不到位、使用不規范的;擾亂、阻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
或生態修復相關工程設施的;未報送礦山生態修復年度報告的,或存在瞞報、虛報、謊報的,參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有關處罰措施執行。
第三十二條 (監管責任)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礦山生態修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執行時限)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