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人民政府
通 告
為了打擊私挖濫采、亂堆亂放等違法采砂、采礦行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和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效保護我縣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采礦、制砂、囤砂、運砂、銷售
砂石行為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采砂、采礦許可證,嚴禁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土地上(包括地表以下)開采砂石。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出租或強租上述河道、土地等進行砂石開采,以及裝運、收購、銷售偷采砂、礦。嚴禁不按許可的時間、地點、范圍、深度、采砂控制量和作業方式開采砂石;嚴禁非法占地制砂。
對上述違法違規采砂、制砂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二、各鎮(區)政府(管委會)依據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對轄區內采砂、采礦管理負總責;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常態化執法巡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發現有非法采砂、采礦行為的,所在鎮(區)政府(管委會)應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到現場實施勸導、控制,并及時報告,積極協助南漳縣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礦管辦)、縣直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嚴禁借河道清淤、堤防整治、河道拆違、涉河建設
項目、低產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機,偷采、盜采砂石。確需對河道內砂石進行清淤及外運的,應當報請縣水利局審批后實施。
三、非法開采的砂石礦石,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屬實后,一律依法作沒收或清除處理;有合法來源憑證的砂石礦石,但違法、違規堆積存放的從嚴查處。
四、未經許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違法采砂100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采砂100噸以上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在長江流域(蠻河、沮河、漳河等多條河流屬長江流域支流)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五、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砂石礦石,運輸車輛不得裝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收購、銷售。違反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扣押相關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和砂石礦石,并處罰款。
損壞或擅自拆除采砂采礦機具和礦石運輸車輛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砂石同屬礦產資源,非法采砂、采礦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實施非法采砂、采礦行為的,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罁嚓P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且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采區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ㄋ模┰斐缮鷳B環境嚴重損害的,或者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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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兩年內多次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價值數額累計計算。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礦產品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七、對“砂霸”“礦霸”等黑惡勢力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以及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暴力抗法行為,將結合“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從快從嚴從重依法打擊。
履行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幎▽嵤┖拥啦缮霸S可或者核簽河道砂石合法來源單證等其他相關證件的;
?。ǘ┎灰婪男胁缮?、采礦管理和監督職責,造成濫采、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參與采砂、采礦經營活動或者縱容、包庇采砂、采礦違法行為的;
?。ㄋ模┰诖驌粜袆又袨榉欠ú缮啊⒉傻V者通風報信、請托說情的;
(五)其他在采砂、采礦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是全縣人民的共同責任,歡迎廣大群眾對發現的非法采砂、采礦及經營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第一舉報人一次性500元的獎勵,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南漳縣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南漳縣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