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福清的林某某、吳某某等4人為采砂牟利,在未取得許可情況下盜采海砂,共計盜采海砂價值人民幣70萬余元,被福州海警局民警當場查獲。
日前,福清市檢察院對林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采
礦罪提起公訴。
同時,與以往不同的是,檢察機關針對本案提起福州地區首例盜采海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4名被告共同賠償海洋生態損失價值及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27萬余元。
未取得許可 盜采海砂價值70萬余元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林某某、吳某某等4人共同出資購置并改造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先后在西犬列島及福清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盜采海砂,共計盜采海砂價值人民幣700472元。2019年9月14日,該采砂船在福清市沙埔鎮牛峰村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民警當場查獲。
福清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林某某、吳某某等4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許可擅自開采海砂,對海洋生態資源環境造成損害,遂委托自然資源部海島研究中心對上述被告人在福清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礦的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情況及修復費用開展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經評估,林某某等人近案海域采砂的行為除直接導致砂資源流失外,還對采砂區域海洋生態和海岸生態環境造成損失,整體影響價值包括:海域生態損失價值5153.98元,海灘修復成本2566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總計278253.978元。
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提起公益訴訟
2021年3月12日,福清市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以上訴求,對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并處八萬到十萬不等的罰金。4名被告均真誠悔罪,于判決前共同退出違法所得,預繳了上述生態修復費用,用于海洋生態修復建設。
法院開庭審理現場
檢方表示,針對被告人對采砂區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侵害、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對盜采海砂行為形成全方位打擊,對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