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據了解,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對長江沿線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建材、船舶、造紙、制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農藥、氮肥、焦化、原料藥制造等產業的發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所稱長江流域,是指由 長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云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該保護法明確指出: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
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 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長江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長江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開展長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
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
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并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