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縣公安局搗毀一個采用“大噸小標”方式盜取閩江河砂的犯罪團伙,盜采河砂3.2萬余立方米,涉案金額達300萬元,這些盜采者被抓了!
今年5月,閩侯縣公安局獲得重要線索,鴻尾鄉江面存在運砂船舶經營者盜采河砂現象。經與海事、
砂石辦等部門協同配合,警方查明,少數運砂船舶經營者不顧運輸安全,私自加高船艙擋板,并向砂石管理部門隱瞞實際運載量,長期盜運閩江河砂,用于不法渠道銷售,形成“盜—運—買—賣”犯罪閉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犯罪嫌疑人指認私自加高船艙擋板的船只)
通過深入摸排,民警掌握該團伙的組織架構和活動規律,并制定周密方案,陸續進行抓捕。截至目前,閩侯縣公安局抓獲犯罪嫌疑人12名,查扣貨船2艘,查明該團伙盜采河砂超過3.2萬立方米,涉案金額達300萬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處理。該案正在進一步深挖審理中。
▲(私自加高船艙擋板)
今年初以來,閩侯縣公安局立足自然資源保護,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和“昆侖2020”專項行動,持續加大對閩江流域盜采河砂犯罪團伙的打擊力度。
警方提示
河砂屬于國有資源,國家法律法規對
采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采砂需要統一規劃、公開招標、定點定時定量開采。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允許私自開采,都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采
礦罪定罪處罰。
然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因為利益的驅使,鋌而走險,加入到無序、無證非法盜采盜運盜賣河砂的違法活動中,在未取得合法開采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盜挖買賣河砂。這不僅破壞了河域生態,破壞河底礦床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使國家礦產資源蒙受重大損失,還極大地干擾河內船舶安全通行,直接影響了沿岸群眾的生命安全。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切勿貪圖利益以身試法,非法盜采買賣河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