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規范河道采砂管理,根據《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水利廳關于開展河道采砂“規范管理年”活動的通知》精神,廣元市水利局關于印發廣元市河道采砂規范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內容如下:
各縣、區水利局,廣元經開區農業農村工作局:
現將《廣元市河道采砂規范管理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元市水利局
2020年9月3日
廣元市河道采砂規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河道采砂管理,根據《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水利廳關于開展河道采砂“規范管理年”活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河道采砂規劃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規劃報告編制導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征求同級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等相關部門意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條 嘉陵江干流河道采砂規劃由省水利廳審批;白龍江、東河、南河、清江河干流河道采砂規劃由市水利局審批;其他河流河道采砂規劃由縣區水利局審批,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編制機關應當按照原規劃批準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條 河道采砂規劃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章 河道采砂年度實施方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根據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和當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變遷、砂石資源分布和補給的實際情況,依照《四川省河道采砂項目年度實施報告編制規程》,編制河道采砂年度實施方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采期最后一個年度的實施方案,應包含河道平整、修復等內容,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七條 嘉陵江、白龍江、東河、南河、清江河干流河道采砂年度實施方案由市水利局審批,其他河流河道采砂年度實施方案由縣區水利局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經批準的河道采砂年度實施方案。
第四章 河道采砂出讓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河道采砂權出讓時,應當根據河道采砂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出讓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河道采砂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河道采砂權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場價格壟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切實發揮“市場”和“政府”作用,積極探索推行砂石統一經營模式,優先保障公路、鐵路、機場、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砂石需求。
第十一條 實行河道采砂許可證準采制度。取得河道采砂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許可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河道采砂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水利廳統一印制,市水利局統一申領。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需具備:
(一)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證請示;
(二)申領表;
(三)有效年度內規劃批復;
(四)縣區政府規劃的批準文件;
(五)年度實施方案批復;
(六)縣區政府年度實施方案的批準文件;
(七)出讓確認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議紀要);
(八)有效年度內規劃文本;
(九)年度實施方案文本;
(十)利用采砂船舶作業的,還應當提供采砂船舶、船員的有效證書和證件。
第十三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許可開采期限未到,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繼續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時,應當停止采砂作業,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或者注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四條 村民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憑當地村民委員會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后,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在河道采砂規劃規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銷售。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中止的采砂,可在采砂許可期滿前30日或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后延長期不超過因不可抗力而中止的采砂時限;原河道采砂許可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變更理由和期限,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五章 河道采砂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現場監督管理,并依法查處河道采砂違法行為。逐級逐段落實采砂管理“四個責任人”(河長責任人、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現場監管責任人和行政執法責任人)制度。
第十七條 現場建設。采砂企業應規范采砂現場建設,設定采砂邊界標識,劃定采砂、臨時裝卸、堆放、加工和船舶、機具停靠區域,懸掛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按要求安裝河道砂石計量、監控設備和環保、安全、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采砂船舶、機具應張貼采砂許可證副本。在采砂場、砂石加工場等顯著位置豎立公示牌。
第十八條 現場管理
(一)公示。按照“放管服”要求,采砂規劃、采砂許可、采砂信息應在采砂現場公示,主要公示采砂企業、采砂船舶與機具、采砂規劃、開采范圍、采砂期限、監督電話等信息和河道平整、修復方案,主動接受社會監管。公示信息應適時更新,公示牌應設立在進出場顯著位置,并保持完好、整潔、清晰。采砂現場或采砂機具的指定位置應懸掛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出入場管理。采運車輛(船舶)進出砂場(采區)應計量計重,砂石企業嚴格按照要求裝卸砂石并做好登記備查。落實好砂場(采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貨運源頭雙超治理,做好現場安全管理。
(三)旁站式管理。采砂現場至少有1名采砂技術人員和1名監管人員,監督采砂規劃、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督導計量、登記、出入落實情況,嚴格全方位、全時段執法監管,嚴控“三超”開采;及時傳達管理部門要求,報告采砂企業采砂情況。
(四)采砂船舶管理。實行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采砂船舶嚴禁在禁采區停靠,建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檔案。
(五)環保管理。河道砂石堆場、加工場不得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砂石堆放、加工應采取打圍、覆蓋、防塵、降噪、治污等措施,嚴禁砂石加工等污水直接排放入河。
(六)采運管理單管理。嚴格執行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加強砂石船舶、車輛采、運、銷、管各環節管理。
(七)誠信管理。采砂許可實行誠信準入制度,對有非法采砂、不落實規定、問題不整改的采砂業主、船舶機具,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納入信用管理,建立誠信負面清單,嚴重失信的不予核發采砂許可。
第十九條 撤場管理。采砂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采砂業主單位應完成河道平整、修復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海事、環保等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采砂監管
(一)聯防聯管。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河長掛帥、水利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聯管機制,完善岸上岸下、上下游、左右岸區域或流域聯防聯控機制,開展聯合巡查執法,整治河道采砂亂象。
(二)明查暗訪。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雙隨機”“四不兩直”等方式,加強采砂生產、運輸和存放場監管,核查規劃、許可、制度落實執行情況,及時處理采砂、運砂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行為。
(三)專項行動。定期開展涉砂亂象清理整治,建立亂點亂象臺賬,定人定時定措施,扎實抓好問題整改,規范采砂秩序。
(四)打擊非法采砂。構建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聯合機制,召開聯席會議,開展聯合巡查,打擊非法采砂。依托河長制湖長制平臺,加強問題督查督辦,加大重要河段、敏感時段巡查頻次;依托鎮村基層組織,積極推行網格化管理,及時發現查處亂點亂象。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行動,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分類處置,推動長效常治。加強與公安、司法銜接,及時移交案件線索,據實認定非法采砂價值,從嚴處置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采砂市場秩序。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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