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近年全省偵破的首例江面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該案的成功偵破,及時鏟除長江武漢段黑惡勢力企圖壟斷、控制非法采砂活動的毒瘤。”11月13日,武漢市政法委相關負責人評價劉洋團伙非法采砂牟取暴利案。
非法采砂牟取暴利的黑頭目獲刑20年
盤踞長江流域武漢段,通過非法控制、壟斷地下采砂行業牟取暴利。2015年3月以來,為在長江水域非法采砂市場中攫取最大經濟利益,劉洋團伙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嚴重影響了長江生態環境和堤防安全,破壞了當地航運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2017年11月4日,該案一審開庭,16名被告人均當庭否認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4名律師也將辯護焦點集中于此項控罪,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環節展開激烈交鋒。
經過6個小時的交鋒,下午3點,法槌敲響,庭審順利結束。黑惡集團頭目劉洋、黃華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張某等14名參加黑社會組織的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3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8年5月28日,該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緊扣“四特征”坐實“三罪名”
2016年的最后一天,該案被移送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全案的難點仍然在于能否將劉洋團伙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此,該院公訴部承辦檢察官緊扣該罪名“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4個構成要件進行審查。
劉洋犯罪集團沒有專門組織,只是部分成員“就職”于黃華宇所在的拆遷公司。“組織特征該如何體現?”檢察官立即同公安機關溝通,要求就“內部組織性”強化收集證據,特別是嫌疑人關于組織內部控制、管理形態的供述。
與此同時,詳查賬本讓該組織“經濟特征”進一步顯現,結合口供,證實劉洋、黃華宇利用經濟利益對手下人實施嚴格的管理與控制。至于“行為特征”,被害人傷情鑒定、搜出的作案工具及多份被害人陳述足夠說明問題。指證該案的“社會危害性”反而成為最大的難點。
該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害群體本身是違法群體“非法采砂者”,且打砸行為都發生在江面上,周邊群眾沒有具體感受。為破解這一難題,檢察官最終決定從劉洋犯罪集團破壞長江生態、危害航行安全及秩序、破壞經濟等方面予以認定,建議公安機關補充收集國家整治非法采砂的政策規定、群眾報警記錄等證據。
該案中,對于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則難在對人、錢、事的梳理上。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認定的敲詐勒索金額證據,是兩個賬本及厚厚兩大本銀行流水與轉賬憑證。檢察官對照賬冊、船號、交費日期、船主銀行流水、轉賬記錄、現金收條等逐條比對、反復計算。
經過兩次退查、兩度延長辦案期限,在完成了長達140頁的審查報告、20多頁的起訴書后,2017年6月15日,該院向江漢區法院提起公訴。
特征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
首要分子劉洋、黃華宇網羅骨干,統一指揮,經常利用其社會關系調集數十人參與作案。為達到犯罪目的,該組織成員分工明確,并對成員實施嚴格的管理和控制。劉洋、黃華宇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為后盾,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壟斷控制長江水域內非法采砂作業,利用非法采砂人員害怕被查處的心理收取保護費,敲詐勒索共計2381船次,聚斂錢財173萬余元。劉洋、黃華宇等人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于支撐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劉洋、黃華宇等人還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多艘船只不同程度受損。
法院認為,劉洋伙同黃華宇糾集、網羅多人,形成較為穩定,有明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手段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并通過暴力、威脅、滋擾、打砸、驅趕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武漢市長江流域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水域,對非法采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給該水域社會治安、航運秩序、堤防安全、生態環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該組織的特征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