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甘肅全省非河道砂石資源開發布局,加快構建區域供需平衡、價格總體平穩、綠色環保可持續、優質高效的砂石資源開發新格局,為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平穩運行提供有力支撐,結合甘肅省砂石資源開采行業的實際情況,10月29日,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促進砂石綠色開采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了七條具體意見。
一是開展砂石資源調查工作。
蘭州、定西、平涼、天水、臨夏、甘南、隴南、慶陽等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開展轄區內砂石資源調查工作,大致查明可開采利用的砂石資源底數,為第四輪礦產資源規劃、砂石
礦山合理布局、砂石供應基地建設、“凈礦”出讓等打好基礎。
二是做好規劃布局,建設砂石集中開采區。
做好規劃布局,統籌建設蘭州北(永登縣柳樹鎮、皋蘭縣石洞鎮)、蘭州南(臨洮縣中堡鎮)、蘭州東(榆中縣巴石溝)、蘭州西(永靖縣王家圈)、甘南合作、平涼三道溝、天水秦州武山、天水麥積伯陽鎮、隴南武都區等九大砂石集中開采區,按照“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相關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九大砂石集中開采區的政策支持力度,確保盡快建成投產,對九大砂石集中開采區設置最低生產規模(產能),原則上最低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最小儲量規模不小于1500萬噸,集中開采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市場需求,統籌考慮運輸半徑輻射、大型線性工程、階段性大型工程等綜合因素確定礦山生產規模,實行區域范圍內生產規模要求適度高于市場需求總量,并定期進行調整。
三是明確砂石礦“凈礦”出讓流程。
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當地發改、工信、交通、生態環境、應急、林草等行業主管部門及資源所在地縣級政府,進一步優化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流程,統籌建立砂石資源“凈礦”出讓工作機制。從空間規劃、礦業權設置、土地性質等各個層面全面落實“凈礦”出讓政策。實行采礦權、礦山用地、建設用地同時出讓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實行環境影響評價表、安全預評價表、水土保持措施表同時審批報備制度,將砂石資源采礦權審批事項納入地方政府“一窗辦”“一網辦”流程,切實減少程序、提高效率、縮短審批周期。
四是嚴格規范綠色礦山建設。
對于新建砂石礦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把好資源配置準入關口,對設計不符合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的,堅決不予配置礦業權。新建礦山要按照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建成1年內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綠色礦山,對未達到建設規范要求的,限期整改,達標后方可繼續生產。對于已有生產砂石礦山,要及時制定綠色礦山升級改造方案,大中型礦山到2023年年底建成綠色礦山,小型礦山到2025年年底建成綠色礦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內達標的一律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有序退出。
五是規范砂石礦山采礦權發證年限。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規定,全面規范砂石資源采礦權發證年限,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與儲量規模相匹配的原則,依據《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確定,大型以上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對擬設采礦權范圍內的資源要一次性勘查、整體出讓,禁止分割資源、化整為零、分段出讓、大礦小開的情況。
六是積極推進砂源替代利用。
支持廢石
尾礦綜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綜合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等砂石資源,實現“變廢為寶”。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地方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七是推動砂石資源開發升級改造。
通過“引資新建、淘汰落后、升級改造、推動整合”等措施全面推動砂石資源開發整體升級改造。各地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實際,合理設定投資門檻、建設規模和環保要求,通過招拍掛公開出讓采礦權,堅決杜絕低水平重復建設。對不具備資源基礎、生產工藝落后、資金實力薄弱、不符合環保要求等無法升級改造的礦山逐步依法淘汰關閉。對有資金實力和資源基礎的礦山,督促其限期整改,推動升級改造。對集中開采區和資源富集區的小型礦山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資源整合。
《意見》還提出了依法加強管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等三個方面的保障措施。
《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砂石資源有序綠色開發保障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甘資礦發〔2019〕5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