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強化源頭治理及政府宏觀調控,真正發揮市場在礦產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漳州市礦業經濟轉型升級,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近日,漳州市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8〕13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7號)文件精神,結合近年來漳州市礦山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際情況,印發《漳州市加強漳州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具體措施和亮點:《實施意見》從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控、開展凈采礦權出讓、實施持證露天礦山礦山責任長制、“綠色礦山”建設承諾制,舉報非法違法采礦實施獎勵等五個方面提出具體的管理要求,并明確了相關責任單位。
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控
本條措施旨在要求各地根據礦產資源稟賦、潛力、開發利用現狀、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生產條件等因素,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礦產資源開發尤其是砂石資源進行合理布局,特別是推進機制砂配套礦山采礦權出讓,服務全市“大抓工業 抓大工業”的發展戰略。
開展凈采礦權出讓
《實施意見》提出在漳州市范圍內全面推行凈采礦權出讓。凈采礦權是指采礦權的用地用林有保障,競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等權益制約,可無干擾無阻礙無糾紛順利進場施工并能直接辦理礦業權登記為標準的擬出讓采礦權。
實施持證露天礦山“礦山責任長制”
《實施意見》參照河長制的做法,持證露天礦山實行礦山責任長制,是在不突破現有權力配置的格局下,由屬地黨政負責人擔任礦山責任長、設立礦山責任長辦、明確各級礦山責任長職責等措施,以提高多個相關涉礦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力度,形成多部門、多層級的聯動機制,旨在提升我市持證露天礦山礦山行政管理水平。
實施“綠色礦山”建設承諾制
根據2017年原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等5部委提出了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結合漳州市實際,《實施意見》提出了“綠色礦山”建設,即: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影響應在可控制范圍內,實施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數字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建設標準。同時,提出了“綠色礦山”承諾制,未按照相關承諾事項執行的企業,屬地涉礦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
實施非法違法采礦舉報獎勵機制
《實施意見》提出對舉報非法、違法采礦行為進行獎勵,明確了獎勵原則與經費來源,進一步發動全社會共同加強對礦山開采的全過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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