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擬定了《貴州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貴州省預拌混凝土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等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范條件》要求,機制
砂石骨料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再生骨料生產規模不低于25萬噸/年。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機制砂石行業企業規范管理,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機制砂石企業,均可依據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公告。
機制砂石企業的萬噸產品能耗(不含礦山開采和污水處理),以石灰石等軟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0噸標煤,以花崗巖等中硬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3噸標煤。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機制砂石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征求意見時間: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11日
公告期間,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
聯系人:任敏
電話:0851-86822463(傳真)
郵箱:gzsgxtjczb@163.com
規范條件原文:
貴州省機制砂石行業規范條件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促進貴州省機制砂石行業結構調整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后產能、優化產業布局、提升行業綠色生產和智能制造水平,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工信部《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和貴州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機制砂石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 建設要求與產業布局
(一)機制砂石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主體功能區規劃、當地礦產資源規劃和建材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建設用地應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
(二)機制砂石企業應融入當地循環經濟產業鏈,利用
建筑垃圾、
尾礦、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生產再生骨料,節約自然資源,提高行業綠色制造水平。
(三)利用原礦生產機制砂石企業應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礦山建設應達到《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16要求。利用建筑垃圾、尾礦、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生產再生骨料企業應有合法可靠的資源供給。
(四)機制砂石企業設計須達到《機制砂石骨料工廠設計規范》GB51186要求,生產運行應達到《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2299要求。利用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生產再生骨料企業設計須達到《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51322要求。
(五)利用建筑垃圾、尾礦、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生產再生骨料企業參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執行。
(六)機制砂石企業應充分利用礦產、交通、物流等資源條件,建立優質砂石供應體系,推動貴州機制砂石資源與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有效銜接。
二、生產規模、工藝及裝備
(七)生產規模
機制砂石骨料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再生骨料生產規模不低于25萬噸/年。
(八)生產工藝及裝備
機制砂石生產應優先采用先進可靠、節能、環保、安全、高效的工藝及設備,禁止使用限制和陶汰技術的裝備,應滿足《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2299要求。宜采用先進的PLC生產控制、數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產技術和設備。
(九)節能降耗
1.機制砂石企業應根據用能情況,建立完善的能源計量管理體系。
2.機制砂石企業的萬噸產品能耗(不含礦山開采和污水處理),以石灰石等軟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0噸標煤,以花崗巖等中硬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3噸標煤。
三、產品質量與質量管理
(十)產品質量
機制砂石骨料質量應符合《建設用卵石、碎石》GB/T14685、《建設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等有關標準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應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T/CBMF38標準要求;再生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及《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等有關標準要求。
(十一)質量管理
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強化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出廠產品質量。
1.試驗室
機制砂石企業工廠應建立試驗室,具備砂石骨料產品質量進出廠檢測項目的檢驗條件,按照《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2299附錄A配備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并達到《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T/CAATB S003中Ⅲ級及以上試驗室要求。試驗儀器設備應經檢定或校準,確認其滿足檢驗檢測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砂石產品質量檢驗原始記錄、臺賬、報表等管理制度。
2.檢驗要求
機制砂石骨料出廠檢驗、型式檢驗項目和組批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依據供需雙方協商要求可增加相應出廠檢驗項目,每批產品出廠應隨貨簽發出廠檢驗報告單。
四、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
(十二)環境保護
機制砂石企業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并編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機制砂石骨料生產廠區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要求,濕法生產應配置水處理系統,并應循環用水。
2.機制砂石企業生產線應配有收塵系統,粉塵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制砂石骨料工廠應對破碎、篩分及輸送等生產環節采取封閉措施;
(2)機制砂石骨料工廠應對破碎、篩分及輸送轉運站等揚塵點設置收塵裝置,粉塵排放濃度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有關規定,并滿足廠區所在地區的環保要求;
(3)對無組織排放的揚塵場所,應采取噴霧、灑水、封閉等防塵措施。
3.機制砂石骨料生產線應配置消聲、減振、隔振等設施。工廠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廠內各類地點噪聲限值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的有關規定。
(十三)資源綜合利用
1.機制砂石企業生產線宜配置廢棄物綜合利用及處置設施。
2.機制砂石企業宜充分利用尾礦、建筑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
五、安全生產
(十四)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的要求,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宜建立生產、安全、監控、物流運輸等信息化管理系統。
(十五)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配備符合規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六)應對危險源辯識,制定應急預案。
六、規范管理
(十七)機制砂石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預審、審核、復審公告。
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機制砂石行業企業規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機制砂石企業,均可依據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公告。申請公告企業須編制《機制砂石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機制砂石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初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4.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機制砂石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初審意見和審核。審核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初審意見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附企業申請、初審材料一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5.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集中接收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委托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6.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十八)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范企業應向所在地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者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機制砂石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經縣、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進行變更公告。
附則
(十九)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規范條件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