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南溪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破壞環境資源的案件。疫情當前,為降低疫情防控和押解安全風險,宣判過程中,四名被告人未被押解到庭,而是在看守所進行這次“隔空”遠程視頻庭審。

被告人曾某、李某未辦理采砂許可證,以牟利為目的采挖砂石并售賣,共計獲款90余萬元。
被告人徐某1、徐某2作為從事砂石運輸經營人員,在明知長江流域宜賓境內全線禁采以及未見過曾某、李某提供的任何相關許可證件的情況下,用其承租的兩艘輪船共向曾某的輪船接運購買的砂石共計3萬余噸,并銷售到某砂石廠,銷售金額達110余萬元。

被告人徐某2經電話通知到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予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李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退賠了違法所得,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此外,由于曾某、李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沒有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河道采砂作業并販賣長江砂石的行為,破壞了長江河道生態環境和國家礦產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法庭判令曾某、李某承擔對涉案長江河道生態環境予以修復的責任。

南溪區法院當庭宣判: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0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被告人徐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徐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繼續對被告人曾某追繳違法所得850240元,對被告人徐某1、徐某2追繳違法所得411881元;
被告人曾某、李某承擔環境修復費用、評估費用共計21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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