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市印發了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穩價工作方案,要求提速建筑砂石礦山開采,加快已投放砂石礦山落地生產,并公開了已成交的48宗礦山以及35宗即將出讓的礦山。
提速建筑砂石礦山開采
(一)支持建筑砂石礦山復工復產。
1.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等29個設置有建筑砂石礦山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按照分類有序的原則,優先支持本轄區內大中型建筑砂石礦山復工復產,保障重點工程建設
項目復工后的砂石資源需求。
2.巴南區、合川區、銅梁區、武隆區、豐都縣等5個區縣,全力支持本轄區內大中型建筑砂石礦山盡快復工復產,適當提高庫存量,保障主城區建筑砂石需求。
(二)加快已投放的建筑砂石礦山落地投產。
1.已出讓成交的48個建筑砂石礦山,由涪陵區、巴南區、合川區等16個屬地區縣政府負責,6月底前解決用地用林和安置搬遷問題,完善有關審批手續后開工建設。
2.已下達采礦權出讓計劃的35個建筑砂石礦山,由萬州區、黔江區、合川區等15個屬地區縣政府負責,6月底前組織出讓交易。推進“凈采礦權”出讓,采礦用地用林、搬遷安置和資產評估等由屬地區縣政府在出讓前統一確權估價,在出讓收益外單列。支持大型國有企業加大投資,提高砂石礦山規模化、集約化開采水平。
(三)支持工程建設項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
1.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臨時采挖砂石資源用于本工程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砂石資源確有剩余的,由屬地區縣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工程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2.高速公路、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每50公里,可在其項目建設用地紅線3公里范圍內,在符合經批準的臨時用地的前提下,設置1個取料場用于本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
3.大中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可在其項目建設用地紅線3公里范圍內,在符合經批準的臨時用地的前提下,設置1個取料場用于本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
強化建筑砂石產銷量和價格監測
(一)建立監測調度制度。
1.建立建筑砂石礦山產銷量和坑口價監測調度制度,設計監測調度指標,構建日監測、周調度體系。
2.建立在線直報系統。2020年3月1日起,建筑砂石礦山企業每日在線填報產銷量和坑口價,有關區縣負責數據審核,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匯總分析。
3.發布建筑砂石礦山產銷量和坑口價監測數據。
(二)加強供需對接。
1.加強建筑砂石溯源管理,建立重點混凝土攪拌站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砂石采購監測體系,及時發現終端價異常信息。
2.引導建設單位和建筑砂石礦山企業建立長期協作關系,減少流通環節,縮小坑口價和終端價的價差。
保持建筑砂石價格總體平穩
(一)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
全市建筑砂石經營者應當對出售的建筑砂石明碼標價,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標價信息。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示價格對外銷售建筑砂石并主動接受監督。
(二)嚴厲打擊建筑砂石銷售價格違法及壟斷行為。
嚴禁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虛構原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嚴禁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規定,依法查處建筑砂石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三)降低砂石運輸成本。
支持建筑砂石運輸“公轉水”“公轉鐵”和“鐵公水”聯運。鼓勵主城區治理范圍外的現有碼頭開展砂石裝卸經營活動。協調鐵路部門開通砂石運輸專列,暢通長江沿線砂石運輸,延長公路控制路段運輸時限。
合理開發利用河砂
(一)科學提高河砂產量。
依法依規有序實施長江河道砂石開采,加快編制《重慶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規劃(2021—2025年)》,在保證河勢穩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航道條件不受影響及生態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科學提高規劃開采量。探索開展長江航道、碼頭港池等疏浚砂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二)加大市外河砂采購。
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積極對接長江流域河砂主產地,落實大型國有企業承擔外購砂石采購職能,穩定市外河砂供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