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條例頒布嚴厲打擊非法采砂活動!
2020-01-14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庫、塘壩、人工水道工程設施及其水體。我省實行河湖保護名錄制度,加強水源地保護和重點河湖專項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湖保護和治理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河湖保護名錄的編制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編制標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保護名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規定,在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1.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2.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3.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等物資;4.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5.圍湖造地或者擅自圍墾河道;6.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7.違法向河湖排放、傾倒廢水、廢液、廢渣和其他廢棄物;8.其他依法禁止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
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
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許可規定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修復補救措施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工程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現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等情況,未及時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消除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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