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政府網站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推進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礦業權推出自然保護區的具體方式分為兩種。一是扣減避讓,對礦業權與自然保護區部分重疊的,可以采取扣減重疊部分方式進行處置;二是整體注銷,對資源儲量全部或大部分處于自然保護區、不宜實施扣減避讓退出的,實行整體注銷退出。

《通知》同時明確了退出程序和驗收標準。要求各市按照自身制定的退出工作方案和“一礦一策”退出實施方案確定的程序進行。因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
礦山治理等客觀問題暫時無法按時完成勘查或采礦許可證等變更、注銷的,礦業權人可在作出書面說明和書面承諾后提出驗收申請。
《通知》要求妥善做好退出補償和職工分流安置。對自然保護區設立前已設立的合法礦業權或自然保護區設立后各項手續完備的礦業權,需采取扣減避讓或整體退出的,由當地政府依法進行補償。省政府和各市政府結合去產能等政策給予適當獎補。各市、縣(市、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考去產能補償標準,制定具體補償標準或補償方案。
當地政府在調查核實基礎上,統籌考慮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投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設備折舊、礦山治理義務履行、融資及擔保等情況,與礦業權人協商確定補償金額,簽訂補償協議。由地方政府承擔礦山治理工作的,補償金額應扣除由地方政府承擔的礦山治理費用。對按規定應退還出讓收益(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做好退還工作;需要補繳的,可視情形在退還價款或協議補償金額中考慮扣除未繳納部分,不再另行催繳。以下情形不予補償:各級財政全額出資的探礦權;礦業權不具備延續條件或自然終止的;在礦業權退出工作開展前,因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被列入取締范圍的。
妥善分流安置職工,《通知》提出,企業是第一責任主體,對職工安置負總責,要組織開展轉崗培訓,穩定工作崗位,大型集團公司應盡量在集團公司內部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對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一般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單位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列入國家、省和市去產能計劃的煤炭等行業的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單位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國家和省對穩崗返還政策做出其他規定的,退出企業符合條件的,一并按規定返還。上述返還費用由企業用于職工生活補助、轉崗培訓等相關支出。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自由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實行內部退養,內部退養期間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確無轉崗安置能力的企業或企業主體消亡的,依據有關規定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通知》提出,自2019年起5年內,對因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而停產停業、關閉的礦山企業,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要求的,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到期后,企業上繳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市、縣分成部分,通過預算安排全部用于支持企業職工安置、債務處置和
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