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以清淤為名在長江進行非法采砂的案件,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刑期及罰款,三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河砂銷售價款30余萬元亦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何某、杜某福共同商議利用長江航道碼頭清淤工程抽采河砂販賣牟利,以充抵何某在杜某福處的借款300萬元。
2017年7月,長江重慶航道局向重慶某公司下發任務書,令其擇機完成木洞航道基地的清淤作業,并向其下發《關于木洞水道木洞鎮航道碼頭水域清淤作業有關航道通航條件技術問題的意見》,明確清淤作業時間以海事部門正式頒發的水上施工許可證為準,清淤棄土棄渣的處置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017年8月,何某通過私人關系從該公司獲取了清淤作業任務書等資料,并安排杜某福等人進行前期籌備工作。9月上旬,杜某福、張某達成“采1噸河砂抽12元提成”的協議,確定由“世豐5號”吸砂船負責木洞江北航道處航道基地的清淤采砂。
9月中旬至10月8日,張某在明知清淤手續不齊全、清淤性采砂作業尚不合法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利潤,擅自使用“世豐5號”吸砂船在重慶市巴南區木洞鎮洗布石長江水域非法采砂共計5500余噸并販賣給多艘運砂船,銷售金額共計2158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分得128300元,被告人張某分得87500元。
案發后,被告人何某、杜某福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在庭審過程中分別自愿交納生態修復金6萬元、5萬元。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清淤性采砂活動雖然不需要像一般采砂活動一樣按照既定程序辦理采砂許可證,但仍然應該依法受航道部門、水利部門等與
砂石資源管理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需要辦理完整的審批手續。
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清淤之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在未取得許可、清淤行為尚未取得批準的情況下,為了一己之私擅自開采砂石資源并出售,構成非法采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