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修復將不可避免涉及山體平整,項目主體需要為資源化利用的砂石料辦理采礦許可證嗎?
日前,湖北省《黃石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地方立法項目向自然資源部提出了相關疑問。
在《黃石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制定中,有關廢棄礦山土石料處置問題 ,項目組擬定了第三十一條【土石料處置】:
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所產生的土石料,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處置,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所獲得的收益納入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對此,項目組內部產生了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自然資源部的相關文件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作一般性的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明確是否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以及明確對廢棄礦山進行治理的項目施工單位的利益分配機制,增加其積極性,同時,也有利于廢棄礦山的資金籌措。
目前,項目組采納了第一種意見。
自然資源部在回復中表示,礦山生態修復涉及的殘余資源開發問題,應依據《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政策文件確定。對于當前沒有明確規定的,宜作一般性規定,待有關政策明確后再做修改。
據了解,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最新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綜上,礦山修復涉及開采的砂石料是國有資源,涉及開采行為可能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