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于9月1日起實施。
《實施辦法》規定禁止在長江、漢江
采砂。因整修河道堤防進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編制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報有許可權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門審批。所采
砂石不得用于經營。
為做好江城“水文章”,《實施辦法》強調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明確規定長江、漢江沿岸一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化工、造紙等
項目,長江、漢江沿岸十五公里范圍內不得在園區外新建化工項目;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河道采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進行了專門規定。
在湖泊水域范圍內開展游樂、運動等水上活動以及在中心城區湖泊和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庫內駕駛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體的燃料。
港口、碼頭、水上服務區、裝卸站及船舶維修廠應當建設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納入城鎮管網管理。
禁止在長江、漢江采砂。因整修河道堤防進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編制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報有許可權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門審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經營。
此外,關注群眾身邊環境問題,《實施辦法》對大氣、噪聲、土壤、農業面源等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環境防治也進行了補充性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行政責任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考核方法;規定環境保護約談機制,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實施辦法》還提出鼓勵創新的措施:借助市場化機制,規定在合規排污的前提下,生態環境部門可與排污者簽訂污染防治協議,污染防治協議使企業可主動參與排污治理。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治理活動。
為解決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實施辦法》落實最嚴格生態環境法律責任。《實施辦法》規定排污者無污染防治設施直接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以及工業企業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責任改正,最高處十萬元罰款。同時規定了按日計罰、停業關閉、查封扣押、停限供電氣水等系列強化法律責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