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了該縣某銅鐵礦的采礦權,采礦權許可期限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為籌集生產資金,該冶金公司與該省的發展銀行簽訂《采礦權抵押合同》,以采礦權作為擔保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合同約定了該冶金公司“以約定的采礦權設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采礦權抵押類)》中載明“設立抵押的采礦權許可有效期限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止”,并在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
冶金公司2015年3月申請采礦權延續時,該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告知其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采礦權延續,不符合延續的條件不予批準采礦權延續。發展銀行在貸款跟蹤時發現冶金公司無法償還到期的貸款,向法院起訴主張其對該銅鐵礦的采礦權享有抵押權,要求拍賣該采礦權并優先受償。
分 歧
采礦權延續是采礦權運行流程的重要一環,涉及企業與國家雙方利益,采礦權到期后的延續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續,因對采礦權到期后尚未獲批延續的狀態的理解不同,導致由礦權延續引發的矛盾糾紛。
冶金公司認為,其在該銅鐵礦投入了大量的建設資金,
礦山仍有剩余儲量,雖然采礦權到期,其應仍享有該采礦權的用益物權。
發展銀行認為,其與冶金公司簽訂了該采礦權的抵押合同并已經登記,對該采礦權享有抵押權,冶金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應通過處置該采礦權實現抵押權。
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認為,銅鐵礦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冶金公司未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延期,在公告該采礦許可證廢止期間也沒有提出異議,采礦許可證已作廢,該公司不享有該采礦權,抵押權不能在超出礦權期限之外實現。
分 析
雖然相關法律對于采礦權到期后尚未獲批延續這段時間規定不足,但在配套的政策及實際操作確已經逐步形成管理體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采礦權到期后的相應狀態。
采礦權有存續性,延期須按時申請。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中的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中“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的相關規定,采礦權為用益物權,具有一定的存續性,采礦權人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其在約定的期限內存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 30日至采礦許可證屆滿之日,是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時間,也是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時間。在延續審批完成之前,采礦權人不得從事任何采礦活動。本案所涉采礦權許可期限至2014年7月到期,雖然冶金公司于2015年3月就該采礦權申請延續,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間冶金公司并不享有該礦權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冶金公司申請逾期,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最終亦未批準采礦權延續。
采礦權到期未延續,抵押權隨之滅失。采礦權到期后在延續審批登記完成之前,采礦權人不得從事任何采礦活動,故超出采礦權存續期限時所附的抵押權也無法行使,若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采礦權延續申請,則采礦權人可以繼續享有對礦權對應的礦產資源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若采礦權延續未獲批準,則采礦權滅失,抵押權也隨之滅失。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采礦權抵押的期限不能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也就是采礦權的存續期限。本案中的銅鐵礦可能還有剩余儲量,但冶金公司享有的銅鐵礦的采礦權已到期,且其延續申請也未獲批準。發展銀行與其簽訂的《采礦權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抵押期限也未超出采礦權的有效期,僅要求冶金公司在采礦許可證到期之前的半年前書面通知該行,并辦妥采礦權的延期手續,可見其已經預見到合同履行期間內采礦權許可到期的情況。在采礦權到期且未獲批延續情形下,發展銀行主張對該采礦權仍享有抵押權,并要求優先受償的訴求無法獲得支持。
不準予采礦權延續的,應履行相應程序。采礦權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采礦許可證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即做為采礦權的行政管理部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法定程序,對采礦權進行管理,在采礦權人申請延續時應對于不準予延續,應履行相應的告知程序。本案例中采礦權是否延續,關鍵在于冶金公司是否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了延續登記申請以及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是否準予其延續登記。顯然這兩個條件都不符合,該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也按規定履行了公告廢止該采礦許可證的程序。
我國實行采礦權有效期管理制度,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即與礦山的資源儲量可采年限有關,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資源儲量的可開采期。其有效期要受到礦山安全、技術改造、資源整合、許可證延續等多重管理因素的制約,到期延續也受到剩余儲量、礦區規劃、地質環境等因素的制約,各地在實踐中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長短不一,但依據采礦權管理相關規定對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管理都是一致的。即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延續,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采礦權到期后未申請延續或申請未獲批的,采礦權滅失,在其上設立的抵押權也隨之滅失。本案中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采礦權上設立的抵押權已滅失,駁回了發展銀行處置該采礦權并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
該判決給我們帶來的啟示是,在涉及設定有存續期限的采礦權等用益物權的抵押權管理時,不僅要確保設定的抵押權期限與其存續期限相匹配,還應確保其期限內申請處置,避免出現抵押權無法實現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