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日前簽署自然資源部第5號令,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在對現行有效的52部部門規章逐一梳理的基礎上,第一批廢止8部規章,集中修改15部規章,占自然資源部規章總數的近一半,涉及300多個條款。這是自然資源部組建后開展的首次部門規章全面清理,是自然資源部深化機構改革,推進機構職能轉變、落實“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
廢止下列規章
1.《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
2.《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
3.《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號)
4.《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3號)
5.《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9號)
6.《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3號)
7.《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8號)
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72號)
修改下列規章
1.《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2.《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4.《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
5.《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7.《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8.《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1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12.《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13.《海洋觀測站點管理辦法》
14.《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15.《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的修法進程,同步研究對《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建設
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劃撥用地目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等24部規章進行全面修訂,進一步落實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改革要求,推動自然資源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