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與購砂者提前共謀,拉攏、腐蝕公職人員,尋求“保護傘”,形成在淮河河道非法采砂的利益鏈條。7月17日下午,經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王某理等4人涉嫌非法采礦及王某理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一案,在潘集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潘集區檢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某理、王某新兄弟二人共同出資26萬元購買一艘12寸(泵尺寸)舊的清淤船,2017年4月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艘18寸(泵尺寸)采砂船。為謀取暴利,被告人王某理、王某新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丁某超、王某成等人操作采砂泵船,于2016年、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多次非法采砂共12960噸,并全部出售給陳某(淮南市潘集區河道局水政股原股長、區打擊淮河非法采砂辦公室原成員,另案處理),總計得款45.2萬元。
王某理、王某新伙同丁某超、王某成為實施非法采砂的犯罪行為,組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在淮河流域淮南段非法采砂,并采取向陳某行賄的方式,通過陳某通風報信來逃避查處,其中王某理負責收取賣砂款及對外聯系,王某新在采砂船上負責聯系買家、指揮采砂,丁某超、王某成負責操作采砂船采砂及望風,并領取高額工資。該集團私挖濫采河砂的行為,破壞了淮河流域整體生態環境,破壞河道原有形態,對河床及堤防穩定造成了嚴重威脅,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
檢察機關另外還指控,2017年11月,王某理購買一艘無證無照的廢舊采砂船,欲在淮河流域淮南段進行非法采砂作業,并聘用無船舶操作資質的人員呂某某等三人在該船上工作。2018年1月28日19時50分許,王某理電話安排呂某某三人操作該采砂船駛至八公山區錢湖碼頭附近時,呂某某不慎落水溺亡。經調查認定,船舶所有人王某理未按照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擅自使用報廢船舶改造船舶;未按照船員管理規定,聘用無資質人員在船操作,忽視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在未滿足安全航行條件下進行航行,遇到緊急情況應急處置不當,應當負此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王某理的刑事責任。
潘集區檢察院同時對王某理、王某新、丁某超、王某成、陳某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理、王某新、丁某超、王某成等四人應賠償因非法采砂給國家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45.2萬元;判令包括陳某在內的五被告承擔因非法采砂所產生的淮河生態修復費用383.86萬元,并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中,王某理等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非法采礦罪的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不屬于惡勢力集團、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王某理具有自首情節,王某理及其辯護人還認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控辯雙方為此進行了兩輪辯論,公訴人從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作了有力的反駁。公益訴訟起訴人與各被告的訴訟代理人還就有關生態損害評估機構的鑒定資質進行了辯論。各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并愿意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