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行了修訂,將降低部分收費標準、合并收費項目、規范收費行為。
砂石是大宗貨物但貨值不高,終端費用中運費占據相當的比例。以表現最為極端的進口河砂來說,運輸+港口費用幾乎占去河砂最終價格的多一半。部分港口費用下降,砂石航運或將從中受益。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
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二、合并收費項目
按照“減項、并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并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三、規范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制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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