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修訂過后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此次修訂著力強化河道采砂采、運、銷監管閉環管理,同時新增縣級人民政府可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等規定。
此前,包括江西、湖北、河南等地區已經出臺相關規定允許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河道砂石資源進行統一經營管理,河道采砂國營模式已經在多地成型并得到了推廣。河道采砂公開出讓與統一經營的雙選項也給了地方主管部門靈活的選擇。
河道采砂實施許可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可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具體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具體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應明確實施期限,逐年評估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對河道砂石開采權實行公開出讓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編制出讓方案,集體會商確定出讓底價,按照程序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河道砂石開采權的公開出讓期限原則上為1年。
對河道砂石開采實行政府統一經營管理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編制實施方案,按照程序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訂過后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規定,省直相關部門負責全省采砂總量控制,對市州審批的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方案進行備案管理,根據市州申請下達年度采量計劃。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發證、統一收費、依規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具體發證管理辦法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
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的采砂規劃,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進行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有關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商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保護優先 合理開發砂石資源
河道采砂規劃應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開發砂石資源,符合流域綜合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禁采區、可采區和保留區,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總開采資源量、年度開采資源量和采砂許可數量;
(三)采砂方式、開采深度、開采范圍;
(四)棄料處理、環境整治、現場清理要求及開發區域河道的生態修復;
(五)砂場和砂石碼頭設置。
各部門責任分明 各司其職
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涉砂刑事犯罪,開展河道采砂聯合執法行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采(運)砂船舶、規劃內集中停靠點及砂石碼頭的管理,依據職責權限對通航水域內采(運)砂船舶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采(運)砂船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市級責任: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現場監督、指導、協調,負責轄區內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方案及政府統一經營實施方案審批,負責方案的規范性、合理性、可控性、合法性,并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建立采砂船舶總量控制制度,合理控制采砂產能,加強源頭管控。承擔轄區內砂石開采、禁采工作主體責任,負責研究制定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方案及政府統一經營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通航影響、河道砂石資源地質調查評價、環境影響等專題論證;建立河道采砂生態監測和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開采區水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評估;對采砂作業的生產、運輸銷售等全面監管,落實運砂船簽單發航制度,開展河道日常巡查;定期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開采和禁采情況。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另外,修訂過后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規定,在湖南省從事采砂作業的閑置采砂船(包括禁采期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均應當在所在地交通海事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洞庭湖,依法對采、運砂船舶有效證件、采運憑單和采、運砂情況進行稽查,加強執法巡查,嚴厲打擊違法采、運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