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球破碎機網訊,經過今年三季度價格快速上漲后,目前廣東全省砂石、水泥、混凝土價格仍在高位運行,河砂價格最高342元每方,碎石最高價為230元每方。
砂石高價、短缺,誘發廣東地區非法
采砂抬頭,廣東省為此加強河道采砂管理。日前,廣東省高州市發布公告,11家公司被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吊銷采砂許可證、罰款——據了解,近年來,廣東省打擊非法采砂非常嚴厲!
廣東省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近日,高州市11家公司被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據環球
破碎機網了解,去年,廣東省水利廳發布《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要求: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針對不同程度的非法采砂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金額。
一、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
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砂。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許可并發放許可證。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和發證手續。
處罰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采砂兩次以上的;
(二)在橋梁、碼頭、攔河閘壩、取水口、水文監測等工程設施上下游兩千米范圍內采砂的;
?。ㄈ┰诘谭拦芾矸秶鷥炔缮暗?;
(四)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的;
?。ㄎ澹┰诮善?、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水工程損壞、河勢改變、水生態環境破壞、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裁量基準
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視以下基準裁量罰款:
1. 根據非法采砂量裁量。
(1)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罰款;
(2)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三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二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法采砂量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三萬元罰款;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2. 根據非法采砂作業工具種類、數量及采砂作業能力裁量。
?。?)利用挖掘機非法采砂的,按挖掘機斗容大小進行裁量: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罰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三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二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挖掘機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三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利用抽砂泵非法采砂的,按抽砂工具的功率大小進行裁量:功率在20千瓦(kw,以下統一用“千瓦”表述)以下的,處三萬元罰款;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三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二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抽砂泵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三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利用抓斗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抓斗斗容大小進行裁量: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處五萬元罰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三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船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五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利用自吸自運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船裝載容量大小進行裁量:裝載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處五萬元罰款;裝載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裝載量,在五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三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船裝載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裝載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裝載量,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五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5)利用鏈斗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設備功率大小進行裁量: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處八萬元罰款;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八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二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設備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四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6)利用射流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設備功率大小進行裁量:功率在300千瓦以下的,處十萬元罰款;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0千瓦功率,在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三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設備功率在300千瓦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0千瓦功率,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五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7)按采砂設備功率大小進行裁量的各類情形中,當事人故意隱匿、損毀非法采砂設備功率銘牌且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非法采砂設備功率證明文件的,按該非法采砂情形的最高處罰額度罰款。
3. 根據非法采砂的價值數額裁量。
(1)非法采砂量價值數額在五千元以下的,處三萬元罰款。
?。?)非法采砂量價值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處非法采砂量價值數額的六倍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價值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處五十萬元罰款;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
(4)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五種從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價值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非法采砂量價值數額每增加一千元,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一萬元罰款;同時,每增加一種從重情形,在五十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十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非法采砂的價值數額,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河砂價格和數量認定。
河砂價值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下同):
?、賰r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
?、谑〖壱陨先嗣裾姓鞴懿块T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
4. 可同時適用非法采砂量、非法采砂的價值數額或非法采砂作業工具種類、數量及采砂作業能力中二項或三項標準的,按標準較高的進行裁量。
5. 非法采砂行為的情節后果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下同)規定的犯罪立案條件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
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項 河道采砂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蘸拥啦缮霸S可證的規定和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采砂;
?。ǘ┎坏迷诮蓞^、臨時禁采區、禁采期從事采砂作業;
(三)不得在每天19時至次日7時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從事采砂作業;
處罰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裁量基準
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基準裁量處罰:
1. 采砂人超出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采砂范圍采砂,超出采砂平面范圍5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0.5米以內的,處一萬元罰款;超出采砂平面范圍5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0.5米以上的,超出范圍每增加25米或低于控制高程每增加0.5米,在一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一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超出采砂范圍30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2米以上的,除處以對應數額的罰款外,并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2. 采砂人超過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控制采砂量采砂,超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處一萬元罰款;超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一萬元的基礎上增加一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同時,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3. 采砂人超過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采砂量采砂,超采河砂價值數額在二千五百元以下的,處一萬元罰款;超采河砂價值數額在二千五百元以上的,處超采河砂價值數額的四倍罰款(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同時,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4. 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作業方式采砂,其變更后作業方式單位時間內采砂量不高于原規定的作業方式的,處一萬元罰款;單位時間內采砂量高于原規定的作業方式一倍以內時,處五萬元罰款;變更后作業工具的功率或規模單位時間內采砂量高于原規定的作業方式一倍以上兩倍以下時,處十萬元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單位時間內采砂量高于原規定的作業方式兩倍以上時,處二十萬元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5. 采砂人超過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采砂的,按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進行處罰。
6. 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工具及其數量、規??刂频炔缮埃渥兏笞鳂I工具的功率或規模累加不高于原規定作業工具的,處一萬元罰款;變更后作業工具的功率或規模累加高于原規定的作業方式一倍以內時,處五萬元罰款;變更后作業工具的功率或規模累加高于原規定的作業工具一倍以上兩倍以下時,處十萬元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變更后作業工具的功率或規模累加高于原規定的作業工具兩倍以上的,處二十萬元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7. 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卸砂點卸砂的,處一萬元罰款;在同一采砂許可期限內,第二次出現上述情形的,處十萬罰款;第三次出現上述情形的,處二十萬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8. 采砂人在每天19時至次日7時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作業的,處二十萬元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9. 采砂人在禁采時段采砂作業的,處二十萬元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10. 同時出現以上數種情形時,罰款數額累加計算(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罰款數額超過二十萬元時,并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采砂人通過以上行為非法采砂的情節后果達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犯罪立案條件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運輸河砂
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處罰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暫扣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責令其卸到指定地點,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
?。ǘ┦褂贸^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ㄈ﹤卧臁⒆冊臁⑥D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ㄋ模┰谶`法采砂現場裝載河砂。
?。ㄈ┨幜P裁量基準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運輸河砂的,暫扣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責令其卸到指定地點,并視以下基準裁量罰款:
1. 違法運輸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五千元罰款;
2. 違法運輸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違法運輸河砂量每增加一百立方米在五千元的基礎上增加五千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四、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
處罰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監理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裁量基準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以下情節裁量罰款:
1. 因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造成河砂損失方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對監理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監理人員處一千元罰款;
2. 因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造成河砂損失方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上的,對監理單位按造成河砂損失方量每立方米五十元裁量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對監理人員按對監理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罰款。
五、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 河道采砂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五)不得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處罰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裁量基準
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視以下標準裁量罰款:
1. 尚未造成河砂資源損失的,對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三萬元罰款;對涂改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十萬元罰款;對倒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十五萬元罰款;對偽造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2. 已經造成河砂資源損失的,在“1”規定對應的罰款裁量基數上增加河砂損失方量每立方米五十元裁量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