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源稅法草案23日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資源稅暫行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草案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同時對相關征稅事項作了相應調整。
關于納稅人,草案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采
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其中礦產品包括原礦和
選礦。
關于計征方式和應納稅額計算,草案規定:
除《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目稅率表》)另有規定外,資源稅一般實行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第三條)。
根據《稅目稅率表》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有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
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等6個稅目。
1993年12月,國務院出臺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2010年6月起,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逐步實施,國務院于2011年9月對暫行條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確資源稅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推開。
各省砂石資源稅稅率(現行從量計價)
1、安徽: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2元
2、甘肅: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1元
3、廣東: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1.5元
4、海南:河砂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3元;海砂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3元
5、黑龍江: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1元
6、湖南: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1元
7、江蘇: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2元
8、江西: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3元
9、寧夏回族自治區: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3元
10、山東: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2元
11、山西: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2.5元
12、四川: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3元
13、云南: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0.1元-5元
14、河南:河砂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2.5元,建筑石料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5元
15、遼寧: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2元
16、浙江;砂石資源稅稅率每立方米5元
綜上所訴,根據國家資源稅的規定,所有開采者開采的資源只要屬于應稅范圍都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資源稅,不得漏稅少稅。砂石屬于非金屬礦原礦,因此砂石資源稅稅率按照從量計價的方式來計算,即每立方米/元。由于各省資源分配不均,各省的砂石資源稅稅率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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