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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負責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2016-12-28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辭舊迎新之際,環境司法領域迎來一件大事: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短短不過三年半,環境污染入罪門檻再次降低,環境司法打擊力度再次加大。《2013年解釋》成效如何?新《解釋》有何新規?看看四部門負責人都怎么說。

  1.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如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對此回應,污染源排放到空氣后很快會被稀釋,的確難以取證。為解決基層大氣執法難,這次《解釋》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一些規定:

  一是針對大氣污染設置了操作性更強的定罪量刑標準。例如重點排污單位偽造自動監測數據、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這兩條實際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實踐當中取證困難的問題。”二是明確將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法排污規定為從重處罰的情形。

  2.懲治環境監管瀆職犯罪有何新規?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對環境監管失職罪有專門規定,《2013年解釋》對環境監管失職罪“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明確了認定標準,列舉了8種情形作為入罪標準。這次《解釋》又增加“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全國范圍內也將在2018年試行這項制度。因此,為貫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作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一個新的入罪標準,從而進一步織密刑事法網,加大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3.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如何銜接?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表示,各級環保部門一直高度重視環保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特別是《2013年解釋》發布以來,環保部、公安部、最高檢通過共同掛牌督辦、聯合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協同督辦大案要案、構建兩法銜接機制、聯合開展專業培訓等形式,在國家層面帶動地方層面加強“兩法”銜接。

  《解釋》實施后,環保部門將繼續推進這項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將聯合公安、檢察兩部門,重新修訂《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二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特別是結合中央關于環保監測監察執法機構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加強改革后地方環保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同時,還在研究制定指導環保部門現場調查取證的工作指南。

  三是加強業務培訓,提升環境執法能力。將和公安部共同推動兩部門共同學習《解釋》,增強培訓效果。

  4.如何打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

  別濤表示,環保部門一直高度重視監測數據的質量監控和管理,努力采取各種措施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從環境犯罪角度說,司法解釋涉及企業污染源數據造假問題、面源環境質量監測問題。

  “《解釋》針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行為,規定、增補了專門的定罪量刑標準,解決了目前困擾環保部門多年的監測數據造假的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問題,必將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懾力,環保部門非常贊賞,并將配合、支持打擊此類犯罪。”別濤表示,我們也將抓住這次司法修改的契機,加強宣傳培訓,對于數據弄虛作假的地方政府、企業、專業化運營機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也歡迎媒體舉報監督。

  5.公安機關將如何加大打擊力度?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楊奇表示,《解釋》頒布后,規制更加嚴格,也更加具體,這會給公安機關執法帶來明顯變化:一是案件會大量增加;二是法律武器用起來更加方便。

  接下來,公安部將深入學習貫徹《解釋》。一是加大主動打擊力度。更加發揮主動發現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的作用,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鏟除利益鏈、打掉保護傘。也歡迎社會各界舉報犯罪。二是加大協作配合力度。特別是與環保部門加強配合、共同學習、理解《解釋》、形成共識。三是增強基層辦案能力。也希望最高法、最高檢給公安部門培訓,還需要環保部門的技術幫助。

  總之,公安機關將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積極會同環保、檢察、法院,著力解決影響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以實實在在成效取信于民。

  6.從哪些方面體現嚴懲污染犯罪的精神?

  “治亂需用重典”。顏茂昆說,當前,污染環境犯罪猖獗,刑法對污染環境罪規定了兩個檔次法定刑: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社會上可能會有意見認為好像不太重,但我想說的是,遏制污染環境犯罪猖獗蔓延的勢頭,要靠重刑,更要靠有案必查。

  其實這部《解釋》還是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的精神,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細化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從重處罰情形。三是突出懲治單位環境污染犯罪。四是明確環境污染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


責任編輯: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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