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我省擬出臺《吉林省建筑廢棄物減排與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建筑廢棄物未現場分類或被罰一萬。
禁止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減排與資源化利用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裝修房屋等施工活動中減少排放建筑廢棄物以及對建筑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活動。建筑廢棄物減排與資源化利用應當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業化原則。
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受國家、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拆除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過程中將產生的建筑廢棄物進行現場分類,并進行處理,防止產生揚塵。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廢棄物。
鼓勵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直接向購買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全裝修成品房。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車輛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運輸的建筑廢棄物應當密閉裝載,不得裸露、揚撒、超載。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產品標準并制作統一標識。符合標準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產品使用統一標識后,列入建筑節能綠色產品目錄和政府采購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運輸建筑廢棄物未密閉裝載可罰3萬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等物質以及噪聲等,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拆除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過程中將產生的建筑廢棄物進行現場分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車輛未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運輸的建筑廢棄物未密閉裝載,且裸露、揚撒、超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其他產品假冒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銷毀假冒產品,已騙取國家相關補貼的,予以追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